保「紅十字會法」 政院提修法送立院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中)、永社理事黃帝穎(右)2月召開「紅十字會法何去何從?」記者會,邀請紅十字會聯發處長徐孝慈(左)等人與會,表達為落實轉型正義,將提案大幅修正或廢止紅十字法。(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明定理事長連選得連任1次,最多做2任8年,不會出現「萬年會長」的情況,此外,草案仍視紅十字會為特殊團體,但一般勸募回歸勸募條例規定,如遇緊急重大災害,則可先行勸募,事後再陳報衛福部。
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立委2月下旬提案要求廢除紅十字會法後,紅十字會總會會長王清峰就積極遊說立委「宜修不宜廢」;總統馬英九也表態指廢紅十字會「恐怕要慎重點」。行政院則以「罕見效率」,迅速提出對案。
依現行規定,紅十字會總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但未限制連任次數;政院版草案回歸人民團體法,明定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做2任8年。至於理事會置理事31人,現行規定其中7人是由政府指派的當然理事,草案改為全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