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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管局:機密文件未銷毀而流出 應是執行面疏失

台北地檢署偵辦憲兵非法搜索案,昨傳喚當事人魏姓男子(右),訊後由律師陪同離開。(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台北地檢署偵辦憲兵非法搜索案,昨傳喚當事人魏姓男子(右),訊後由律師陪同離開。(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6/03/08 13:13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民眾在網拍上交易早期機密文件遭國防部憲兵隊違法搜索,國防部檢視文件指出這三份文件應該於84年就要銷毀,要銷毀的文件卻被流出,掌管國家檔案管理的國發會檔管局副局長林秋燕指出,應是執行面的疏失,國家對於檔案文件的銷毀無論在檔案法或是檔案法未實施前的行政院文書及檔案管理法皆有明確規範的罰則。

林秋燕說,檔案法是在民國91年實施,在該法實施前,各機關檔案文件銷毀是依據行政院的文書及檔案管理辦法,需經機關或授權人的同意之後才能進行銷毀,檔案法實施後,銷毀程序更為嚴格,政府機關不能決定自己能否銷毀檔案,必須先寫銷毀計畫、完成銷毀目錄,經過業務單位審核過後,送到上級機關再由檔管局同意之後才能執行檔案銷毀。

林秋燕表示,雖然檔案法與先前文書及檔案管理辦法分屬不同法律依據,但是對於檔案管理與銷毀除有詳細規範外,也都有具體罰則。

比如在檔案法第13條就規範,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若違反第13條,則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民眾持有這些早期機密文件是否觸法,林秋燕說,可能要看當初如何取得,這部分有賴調查單位釐清,而政府機關檔案在政府檔案移轉辦法下,檔管局有權可以徵集各機關手上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文件,若有政府文件流落到民間,檔管局也訂有相關機制,可以接受民眾捐贈、受託保管,甚至可以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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