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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 創新研發釋減稅利多

立法院議場。(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議場。(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12/15 12:21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條例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其支出金額的15%得於當年度應課營所稅中減除,或支出金額10%可於3年內抵減,兩者擇一適用。

條文也規定,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或授權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取得的股票得緩徵所得稅5年; 另公司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另外,為了鼓勵公司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條文規定,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於當年度按時計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得選擇於5年內緩繳所得稅,避免公司員工取得股票而尚未轉讓時,即需於當年度繳納所得稅,造成需賣股籌措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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