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機要顧問 依法不必列席議會備詢
2015/12/10 16:35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府有給職顧問應否列席議會備詢,藍綠議員意見不一,市議會函請中央解釋。內政部解釋函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規定,機要顧問並無列席報告、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除非兼任重要職務;不過,市議會祕書長張世禎說,基於「府會合諧」慣例,可要求列席備詢。
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時,國民黨議員要求市府顧問方昇茂列席備詢,方昇茂未出席,議員拒絕質詢反制;民進黨議員和市府則說,方昇茂是機要任用的市府顧問,向市長負責,市長向議會負責,議會質詢應由行政首長與各局處首長列席備詢,要求機要職人員備詢,與體制不合;市議會平息紛爭,決議函請中央解釋。
市議會10日民政聯席審查時,國民黨議員楊正中詢問,中央有沒有就方昇茂做解釋?國民黨議員陳政顯表示,市長曾說方昇茂未主管業務不必列席備詢,既然沒有主管業務,就不該領主管加給和業務加給,建議刪除方顧問的加給。不過,民進黨議員曾朝榮認為,議員監督應對事不對人,刪除特定官員的相關加給,他無法認同。
市議會祕書長張世禎表示,內政部函釋「機要顧問並無列席報告、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除非兼任重要職務。」但基於「府會合諧」慣例,縣市合併以來,經議會與市府溝通,還是可以請相關人員列席備詢。
法制局長陳朝建會後透過市府新聞稿強調,依據內政部函釋,《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規定,機要任用之有給職顧問,並非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並無列席報告、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方昇茂顧問目前並未兼職,無須列席備詢,市府一切符合法規,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