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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未及修法 「偶發性集會遊行」免申請

遭各界詬病多年的《集遊法》,去年3月大法官作出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中集會許可制違憲,從今年元旦起失效。(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遭各界詬病多年的《集遊法》,去年3月大法官作出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中集會許可制違憲,從今年元旦起失效。(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5/01/01 17:1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2008年為抗議當時警察在「江陳會」維安執法過當,引發全國要求政府道歉、修改集遊法串連響應。去年3月大法官作出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中集會許可制違憲,從今年元旦起失效。

不過因為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內政部因此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自今天起施行。

經認定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將無須申請許可;而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但相關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並於宣布中止時負責疏導勸離,且不得妨礙交通等。

由於朝野對於「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到底要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始終沒共識,至今全案仍無新進度。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警政署官員表示,警方仍盼採申請制,因為必須保護陳情抗議人員、被抗議者安全,擔心占用道路、不同陣營起衝突,或侵犯管制區。

警政署官員解釋,目前以行政命令開放偶發性集會「不用申請」,緊急集會「立即申請、立即核定」;並舉例如工廠空污嚴重包圍是偶發,但「太陽花」事件應該申請,因為網路號召,大家都知道要來,偶發與緊急集遊不應該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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