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如此仲裁太兒戲

◎ 陳錦芳

日前報載美河市案台北市政府採仲裁方式向日勝生公司求償百億,引發社會各界對於仲裁處理機制的疑慮,但依筆者多年來辦理仲裁案的經驗,本件應該檢討的是:「為何追討百億,卻只由三位仲裁人決定結果?」

訴訟與仲裁不同之處,在於訴訟有三級三審,因此如果法官判錯,仍有上級法院可以糾正,但缺點在於曠日廢時,且法官可能不具有該類案件的專業。因此,快速、專業及較為經濟的仲裁方式,即成為處理爭議的另一個廣用有效的途徑。

但是雙方須先訂定仲裁協議才能仲裁,依仲裁法第一條,協議中可約定仲裁庭由單數之數人(如五人、七人或九人)組成,若未約定仲裁人選定方法,則依仲裁法由雙方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作出仲裁判斷,多數的仲裁案都如目前的美河市案,一開始未於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人人數,因此仲裁庭僅能由三人組成。而仲裁判斷一旦作成後,除非有仲裁法第四十條程序上不合法的情形,否則雙方的爭議金額就此完全確定且不得再上訴,與法院三級三審的最後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

對於爭議金額小的案件而言,由三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尚屬可行,但就這樣的百億求償案,一般都會涉及工程、財務及法律等多方面的專業,卻僅由三位仲裁人來一次斷案似乎有欠周全。實務上政府機關在辦理採購招標時,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委員應由五至十七人組成,如此人數的組成發生弊案亦時有所聞。因此筆者強烈建議未來可能類此涉及數十億元以上金額之開發案,事前決定爭議處理機制不可不慎,政府機關應該一開始於仲裁協議中就約定,至少由五或七人組成仲裁庭,以求完備。(作者為律師/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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