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魏應充是羈押法制的照妖鏡

圖為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步出法庭。(資料照,記者張聰秋攝)圖為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步出法庭。(資料照,記者張聰秋攝)

◎ 林鈺雄

日前,審理頂新黑油案的彰化地院,當庭將羈押中的魏應充以一億元交保;檢方認為彰院程序突襲且被告仍有羈押必要,遂向台中高分院提起抗告。抗告有理由撤銷交保裁定後,不出所料地,彰院維持原不予羈押之決定,僅提高交保金至三億元,輿論再度嘩然,檢方也擬再度抗告。

為何說是「不出所料」呢?從王令麟、辜仲諒到魏應充,台灣不乏被告大有來頭的弊案,而這些大案羈押與否的決定,參照實務的輪迴模式,往往是「第一輪:地院裁定→檢方抗告→高院撤銷;第二輪:地院(再為相同)裁定→檢方再度抗告→高院再度撤銷…」,有些案件直逼「五度五關」(五輪),甚至於還有拖到本案已經快審結,而院檢還在爭執該不該羈押被告的司法消耗戰。這種幾乎年年上演的拖棚歹戲,可以說是獨步全球的台灣司法奇蹟。

癥結究竟何在?關鍵之一在於,抗告縱使有理由,實務上也不是高院自為裁定,而是撤銷後發回到原羈押裁定的同一法官(庭)重裁,而且就是職司本案審理的地院同一法官。既然如此,一來心理上本來就難以期待同一法官自打嘴巴,所謂的救濟程序只是浪費資源的司法儀式罷了,二來制度上同一法官還身兼了本案審判者、羈押裁定者及重新裁定者的「三重混合角色」,在在危及法官的中立性。因此,只要羈押法制不改,司法拖棚歹戲就沒有終止的一天。

問題要如何解決?早在十幾年前,我國就有「羈押即時抗告制度」的立法芻議,儘管只是修改幾條刑事訴訟法的功夫,但立法者一直不理不睬。若依此制,魏案的流程如下:彰院必須預行通知檢、辯雙方並使其充分準備,始能審理羈押相關爭點;彰院若為交保裁定,檢方得聲請暫停交保執行並向高院提出「即時抗告」,高院必須在48小時內「自為裁定」(無論是羈押或無保釋放或提高保金)。換言之,押不押人或交保多少的事實審爭議,是以「掛急診」的方式在兩天之內解決,沒有拖棚餘地;此外,高院法官就是自為裁定者及責任承擔者,不再進行無謂也無益的撤銷發回消耗戰。

即時抗告只是我國羈押法制改革的起步而已。更深層的制度問題是,現行審判中的羈押(含延押)決定,正是由職司本案審判的同一法官(庭)來決定,因此陷入雙重混合角色的道德危機和法治風險。簡言之,同一法官左手審判本案被告有罪無罪、右手決定押不押人,儘管理論上要件分離,但實際上難以涇渭分明。尤其在法官一路延長羈押到底的情形,由於延押以被告「犯罪嫌疑(特別)重大」為必要,因此法官最後如果宣判無罪,難免陷入自相矛盾之譏;反過來說,審判法官自己決定延長羈押,在相同的證據條件下,心理上更可能傾向於有罪判決的結果,羈押越久就越明顯。創下我國法制史上延押次數最多、期間最長的邱和順案,正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

正因混合角色的制度不宜,歐洲人權法院在Hauschildt及Ekeberg等裁判再三指出,同一法官若同時或先後職司羈(延)押決定與本案審判的雙重角色,將會產生違反「法官中立性要求」與「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而包含奧地利、瑞士刑事訴訟法在內的諸多歐洲內國羈押法制,也早已改採法官分離角色,以避免可能的法治風險。

魏案的羈押戲碼要演到第幾輪?我們只能拭目以待。但為何我們要年年看這種落後法治的拖棚歹戲?解鈴終在繫鈴人!直接說,就是三個修法職責機關,該是立法院、司法院和法務部明確表態的時候了!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