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應東海女大學生一文:選罷法第59條違憲

◎ 王洲明

昨日〈東海女大學生硬擋海線黑道大哥〉一文,提及弱勢候選人「不能推薦監察員」與「投票當天樁腳諸多違規行為」等問題;本人提出如下觀點:

一、大黨才可推薦監察員—違憲:制定選罷法之初,由候選人平均推薦;二OO七年全文修正,改成「獲不分區立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才可推薦」。此條文違反平等原則,如提出釋憲獲勝機率高。因為有提出釋憲獲勝的案例:制定選罷法時規定各選項候選人登記之保證金相同;一九八九年修正為「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減半」;經無黨籍候選人提出釋憲,取消減半優惠。

二、公民社會派置監票員—違法:諸多國家除有政黨監票員外,尚有公民社會組織所培訓的監票員共同監督選務;然我現行選罷法明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裁罰「五十萬以上五百萬下罰鍰,且可連續罰」。可見我國選舉制度與規範相對保守,投票日當天不大歡迎國際觀選團就近觀選,且當天在投票所外的任何活動,都要謹慎小心,以免受到高額罰金的裁罰。

在現行法規未修正之前,建議無黨籍與在野政黨候選人的因應之道:

一、聯手監票:目前不分區立委僅有四大政黨超過百分之五(可推薦監察員),如在野政黨在您的選區推出候選人,無黨籍候選人應與之聯手推薦與組訓監察員,因為只有強化監票功能,始能踏實的採收到努力的成果。

二、落實收割:要紮實採收到支持者圈選的選票,應要落實四項監票作業程序(一)要全額推薦監察員、(二)要全員參加職前講習、(三)要全員全程準時到投開票所出席監票、(四)持委託書索取全部開票所的報告表並繳回競選總部。以本屆立委選舉為例,中市第二選區總部並未落實索取報告表的作業;再以上開立委選區舉辦之補選為例,雖然民進黨全額推薦二O三所監察員,但在沙鹿區卻出現六個「所內監票唱空城」的事實,而該次選戰關鍵選區就在沙鹿。亦即民進黨舉全黨之力,亦未能落實補選區的監票作業。

五五波選區突顯監票的重要性。單一席次的選舉,如果兩大黨實力差距甚大,監票就可有可無;當兩軍實力在伯仲之間,監票鬆散一方可能會錯失寶座。以二OO四年總統大選為例,藍綠差距僅29,518票(0.22%),當年共約18,000個投開票所,亦即只要每個票所(約千票)遭「樁腳」左右兩票即可翻盤。再以二OO六年高雄市長選舉為例,雙方差距1,114票(0.14%),當年設839個投開票所,易言之,每所差距不到一票論輸贏。

這回九合一選舉,預估不少縣市長與鄉鎮市長的實力接近,哪個政黨落實監票員的組訓工作,那個政黨就多一份獲勝的保障。(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臺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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