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假如城中城大樓有主委

◎ 饒後樂

在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釀成多人死傷後,內政部表示將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既有建築物設立管理組織。這表示現行法律並非如此,那是否改變這點,所有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呢?

公寓大廈管理所規範對象,是共同持有集合住宅的一群人,他們必須透過建立組織、訂定規則和集體決策,來維護建築物正常機能。

話說來簡單,但是要達成這個目標,前提需要社區大樓居民普遍具備共同分擔從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修繕義務的經濟能力和意願、具有透過法制鞏固成員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觀念,以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和公民智能。經濟學上把這些元素歸納成一句話:「正確地集體行動」。

但蝸居在城中城大樓的居民多屬老弱殘病,這個環境幾乎不具有任何建立正常公寓大廈管理的條件,甚至可以說這場大火恐怕是他們無法逃避的宿命。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也無法改變。

蝸居在城中城大樓的居民多屬老弱殘病,這個環境幾乎不具有任何建立正常公寓大廈管理的條件,甚至可以說這場大火恐怕是他們無法逃避的宿命。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也無法改變。(本報資料照)

假設我們法律早已強制大樓成立管理組織,城中城大樓因此設有管理委員會,並且選出主委,那最可能發生的狀況,是這位主委先生或女士難以獲得全體住戶支持、收到足以支應各項修繕維護開銷的管理費,也幾乎不可能讓全體居民放棄既得利益、把堆放在通道的雜物清除乾淨。

在公寓大廈環境裡,每一個成員都可能「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只要一兩個人抱著反對抵制態度,就能把熱心公益、出來替大家追求長遠公共利益的人「整」得焦頭爛額,一事無成。

因此就算城中城大樓勉強成立管理組織,在現實環境下,也很難找到人出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因為每一個人都不想得罪鄰居,大家都在躲避這個有功無賞、打破要賠的差事。

城中城大樓如果在大火發生前真有一位主委,那他或她現在最需要擔心的是,自己是否會為此悲劇背負刑責。臺灣法律至今缺乏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的保護,過去發生過女童墜落長期未保養電梯井致死事件,還有「台版藍可兒」事件,最後都是倒楣的管理委員和主任委員被判刑,幫全體居民背十字架。在這樣的環境下,誰該當委員?誰要當委員?

要阻止下一場城中城悲劇發生,政府有太多地方需要關注和努力,需要集思廣益;公寓大廈管理核心是引導和促進居民正確地集體行動,光是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不會有用的,也太廉價了!

(作者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