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詩龍
交通規則是為求行車用路安全所設定,而訂定罰則主要目的是,希望用路人能因此時時注意規則,避免因違規造成不安全的交通環境,導致車禍事故發生,害人害己。
所以,交通違規罰款的真正目標是,讓用路人下一次如何不違規。這也是檢舉達人的目的。
以勸導代替開單,對違規者來說,這次躲過了,然後注意兩、三天,下一次又會貪圖方便再違規。畢竟違規當下不一定會被抓到,即使被抓到,也可能只是再勸導。
個人所提的解法是,對於檢舉達人的舉報,先開立「限期不違規罰單」,然後,三個月後被檢舉人若沒有新違規,此罰單就失效。現在電腦系統很進步,做這樣的設定一點也不難。收到此罰單的人,也可在期限內就繳掉,就跟一般罰單一樣,但多數人應該會想拚一下不繳,在這三個月期間,會時時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違規。畢竟若再被舉發違規,就得一次繳交兩張罰單。
對駕駛來說,這張限期不違規罰單,可以三個月不再違規而撤銷,減少一筆罰款支出。此外也能警惕自己,時時注意不再違規,或可因此養成不再隨意違規的習慣。
對檢舉達人來說,檢舉違規最終目的是希望用路人能遵守交通規則,減少悲劇事故發生。
對警察及政府機關來說,不斷增加的交通檢舉量,哪些要用勸導,哪些要開紅單,時不時又會有被檢舉人陳情或抗議,徒增作業因擾,藉由制定好的限期不違規罰單方式,一來簡便,二來被檢舉人有機會在三個月內以行動證明會謹守交通規則,進而取消受罰,這樣民怨、警怨也可以少一點。
而最大受益者是人民,因用路人會更加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用路安全。
希望立委們能參考此做法,至於限期是三個月還是半年,而短時間內的連續罰單是以最後一張,還是最後幾張來做時限撤銷,可撤銷的金額範圍多少,就留給立委諸公們好好研擬了。
(作者為軟體公司主管,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