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察不應洩漏密錄器畫面

◎ 江榮祥

網傳女騎士收罰單後怒催油門暴衝害兒重摔影片,引起公憤,經該管警局查明是承辦警員外流密錄器畫面,乃依法懲處,遭網友質疑是打擊基層士氣。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公共活動及公共場所進行攝影蒐證,限於「有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或「為維護治安之必要」。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要求警員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應開啟密錄器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事後使用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時,應先報長官核准。

實則,警察利用蒐證資料,應與蒐證目的相符,並在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故警察在蒐證目的之外使用蒐得資料,不論有無長官核准,皆非所宜。

就本件而言,警員擅自洩漏密錄器畫面,經警方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懲處及相關法令究責,適可嚴肅警紀;打擊士氣之說,未免過慮。

(作者為執業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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