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新聞自由不是媒體老闆的自由

◎ 莎莎

依照衛廣法的規定,電視新聞台的申設、評鑑,以及換照審查是NCC主管職責,台灣的二十四小時新聞頻道,密度高居全球之冠,激烈的市場競爭,並沒有讓優質的新聞內容脫穎而出,反而讓電視台淪為財團老闆的發聲筒,然而在「電波稀有,頻譜公有」的原則下,電視台作為一種「特許」行業,台灣社會本就應該要有良好的結構性管制系統,讓不適任的電視台能有完善的退場機制。

中天在六年前面對換照審查時,NCC以多項限期半年內改善的附帶條件勉予通過,然而中天卻一拖再拖,直拖到今年換照期限將屆才匆匆改善。而後也屢屢發生違反衛廣法規定事實查證原則,中天因而成為遭到NCC裁罰次數、金額最高的電視台。除此之外,蔡衍明一手掌握中視、中時、中天三家媒體機構,同集團的三家媒體高層人事異動常常互通有無,不免讓人疑惑是否透過人事命令直接影響新聞產製內容,在聽證會中,委員也多次提出相關問題。

過去台灣電視台換照審查結果中,不符合營運計晝書、違法核處紀錄、不符申設內容、財務結構不健全、過去營運評鑑不佳且未見改善等,都曾做為未批准換照的理由,因此中天換照應該回歸媒體專業問題。

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即指出,廣播電視是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的重要媒體,能夠強化民主,對社會有廣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傳播媒體應該自律、善盡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新聞自由屬於機構性、工具性的自由,屬於關注公共利益、促成民主機制完善之專業媒體工作者擁有的特殊權利,而中天大力鼓吹的新聞自由,在其電視台結構性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只是媒體老闆任意發言的自由。

(作者是新聞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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