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社群媒體自我審查與下架怎麼辦

◎ 吳景欽

美國紐約郵報報導,前副總統及總統候選人拜登,因其子杭特的電腦送修,以致爆發出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的電郵門事件。惟兩大社群平台,即臉書與推特,卻以此等訊息因涉及假新聞或有害社會秩序等理由,限制紐約郵報的分享機制。如此的做法,實讓人質疑,這到底是在追求真相,抑或只是一種藉口?

在傳統上,對於言論與新聞自由的侵害乃來自於國家,故為防止政府恣意限制人民的言行,就發展出所謂事前檢閱禁止原則。也就是說,國家對於任何言論、出版、報導等表現自由,皆不能為事前審查,以避免寒蟬效應的產生。惟若言論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發表者仍得負起民、刑事的法律責任。

而於現今,除非是獨裁國家,否則,來自於國家對言論自由的箝制,基本上已經逐漸減少,取而代之者,反而是社群媒體對貼文者的限制。因這些社群平台並非國家,故其與使用者間的法律關係,就會落入私法自治的領域。故任何網路平台,雖皆有所謂守則或規約,以限制使用者張貼或散佈假新聞、暴力犯罪行為或令人反感等訊息,但此等規範,也僅能當成是契約自由的一環。

也因此,到底什麼是假新聞、如何的貼文有害社會安全或秩序,恐完全取決於社群媒體的主觀認定。故如臉書或推特這類使用者動輒上億的社群媒體來說,將有關拜登家可能涉及貪瀆,甚或外患罪等報導或訊息加以下架,到底是防止假新聞散佈,或是選情緊繃所必須保持的中立態度,抑或是為護航某陣營,實也令人感到困惑。

故面對社群媒體可能以打假新聞之名,來行箝制言論自由之實,似有必要由立法來加以規範。如規定社群網站,若欲限制假新聞或危害公眾安全等之訊息,除非屬於有明顯立即且重大之危險而可立即下架外,對於任何有疑慮的貼文,就得明文規範須由第三方的獨立委員會加以審查,而不應由媒體自行判斷與決定。而不管基於何種原因來限制或刪除貼文,也應賦予當事人於向法院提起救濟前的即時申訴管道。只是當立法者欲立法規範時,卻又浮現國家管制網路言論自由的恐懼,致陷入兩難的困境。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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