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等家寶寶談代孕與領養

◎ 羅丰苓

近日,有二則新聞都跟「孩子」有關。一則是「代孕生育」在立院一讀通過,想生孩子卻生不出來孩子的人,可藉著「其它女性的子宮」生育孩子;二則是教育部公告在學生通報懷孕達一三二七人,總人數是前一學年的一點七倍,而內政部各縣市嬰兒出生統計,生母年齡在廿歲以下的新生兒更高達二四二二名。

先提「代理孕母」,目前在台灣通過一讀的「代理孕母」是有酬金,也就是商業代孕,理想上「不能生育的夫婦得到了想要的孩子,而孕母則得到了所需要的一筆錢,大家只是各取所需」,看似一切美好。這樣的幻想與美好,其實早就在泰國、印度等各國家實行,結果則是有個在「酬金與子宮」難以解決的問題─「委託人不想要的孩子,又非得生出來或已經生出來的孩子」。外國發生過「委託人在孕母懷胎期間離婚,反悔不要孩子」、「胎兒的性別非委託人預期」、「胎兒早產」、「孩子有身心障礙」等各種「委託人不滿意、不想要商品被拋棄」的事件頻傳。

而代理孕母的問題也屢見不鮮,「移植胚胎的過程把有性病的體液也傳入孕母,導致孕母感染性病」、「孕母懷孕期間抽煙喝酒甚至吸毒被發現的糾紛」、或「異期複孕」(代理孕母懷孕後與自己先生性愛後又懷了自己的孩子)、「代理孕母懷孕期間生病、罹患精神疾病可否視作污染商品,委託人如果因此不想要孕母肚內的孩子」等。

「付錢買賣,各取所需、瑕疵品更換、棄標」等對於一般商品都是可行的,然這樣的商業模式用在「代孕」這個商品時,則會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造成的是更多代孕孤兒。

在講求性別平等的時代,若有女性缺錢而把代孕視作「好工作」,而這位女性需要的是錢與社會支持,絕不是誰的需要,給一筆錢,就能理所當然的把女性身體當作容器,讓這女性因錢,去承擔妊娠的問題,甚至死亡的風險。

回到代理孕母議題的起點:「無法生育的人,怎麼辦呢?」如前面所提,國內有許多未婚生育的青少女,生下孩子卻養不起孩子,只能出養。以兒童福利聯盟的助養網站,可以看到台灣尚有許多等家寶寶,稚嫩的小生命上面計算著等家日期從數十天到數百天甚至數年,年齡則從剛出生到一、二歲甚至年紀更大的孩子都有,一天一天的等待一個願意養育他的家及愛他的家人。

隨著時代變化,如果把「開放代理孕母」視作潮流與思想開放,那何必仍固守著「非得擁有自己血緣的孩子」的舊思維,而再一次剝削女性的身體?誠如Kajsa Ekis Ekman所言:「沒有一個國家允許銷售人類,所以為何代孕仍然合法呢?」。

「擁有孩子」是許多父母的夢想,而「擁有父母」也是許多「等家寶寶」的夢想,以「領養」取代「代孕」,圓了父母孩子的夢,成就一個家。而不是把本來因各種因素而有棄養的孩子問題,因著把代理孕母商業化,又衍生更多難解的「代孕孤兒」─孩子的命也是命,孩子的夢想也是夢想,孩子的人權也是人權。

(作者為輔導教師,著有《大人不敢跟我們說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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