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疫情下之企業聯合行為

◎ 李宗霖

新冠肺炎爆發至今,已重創全球經濟,以我國為例,首當其衝的產業包括航空業、飯店業、百貨業、餐飲業及旅行社業等,政府各主管機關已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就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陸續擬定及發布紓困、補貼、振興措施。此外,企業有無其他法律上途徑得以降低因疫情所造成之虧損?

我國公平交易法原則上禁止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但在「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情形下,事業則得於事前申請公平會許可從事聯合行為。

前述例外得申請事前許可之聯合行為態樣包括「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參照)。然而,自公平會成立以來,幾乎沒有企業依本款規定而申請聯合行為獲准之案例。至於較為相近之案例,例如曾有兩家航空公司於二○○三年十一月四日簽訂契約,約定國內航線之每週提供之機位數,並訂定清帳金額,以「利潤共享」方式共同經營,遭公平會認定構成聯合行為而裁罰新台幣一百萬元。由於該案所涉事業為航空業,公平會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表示意見,民航局意見略以:「二○○三年三月時爆發SARS疫情,被處分人等面臨經營危機,擬藉由聯營措施降低營運成本、增進經營效率,並提高旅客搭機便利性,應有其需求,故在相關法規許可及兼顧消費者權益之情況下,對於業者實施聯營之行為,民航局仍將抱持鼓勵之態度。」

自上開案例可知,航空業主管機關就業者實施之聯營行為係抱持鼓勵之態度,如果該業者當時有在事前申請公平會許可,筆者認為應有獲准之機會。

如今歷史重演,因新冠肺炎所造成之經濟不景氣已經造成特定產業之企業難以繼續維持(例如航空業、飯店業、餐飲業及旅行社業)或生產過剩(例如石油業、農業),故相關企業應有空間向公平會申請許可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聯合行為,以期得以降低成本或彌補虧損,渡過本次難關。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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