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江榮祥/向「赤納粹法學」宣戰

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中國改革開放,曾有「法制」與「法治」之爭;劉曉波、鮑彤、賀衛方教授、浦志強律師……等人呼籲實行民主憲政。最終,中共定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依法治國」,絕不照搬西方「憲政」、「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

如今,習近平身兼黨總書記、軍委會主席、國家主席等要職,登上終身獨裁的階陛,親自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將「依法治國」升級為「全面依法治國」:由黨中央領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以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並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其治下全面維穩:迫害維權律師與人權工作者;嚴控NGO公益活動;強推AI辨識人臉大規模無差別監視,搭配「社會信用評分系統」制約人民自我馴化;禁止宗教集會,拆除信仰象徵;高壓統治疆、藏,對兒童施予漢化洗腦教育,強押成年人進集中營接受「思想轉化」的「再教育」。前開種種放縱國家暴力侵害人權的作為,甚或已構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滅絕種族」及「危害人類(反人類)」罪行,但當局仍聲稱是根據國家安全、愛國教育、城管行政執法或建築管理相關法律的授權。對照當年納粹德國也是標舉「日耳曼民族復興」,對內透過「依法執行」與「依法裁判」陸續迫害共產主義者、猶太人、工會人士、天主教徒等異己,足見所謂的「全面依法治國」就是「納粹法學」在廿一世紀的復辟!無怪乎國際間將「China」與「Nazi」合成新字「Chinazi」,中譯「赤納粹」。

特須一提者,所謂「科學立法」,常見國內先進推崇對岸。筆者長期參與政府機關法制作業先期研究、研商及諮詢,在比較法研究上常參考中、港、澳相關法制,也曾眩惑於中國法規外在體系(部門條項安排)的嚴謹與內在邏輯的周密;多少年後,始悚然警悟,中國雖號稱實行「民主集中制」,由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但立法過程唯黨意是瞻,純視人民為規範客體,無須權衡多元價值,故所立之法當然可以基於純粹的邏輯加以科學的安排,說穿了就是SOP(標準作業程序)而已。

習近平主持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直接超越《共和國憲法》掌握法案審議職能,削弱人大立法權,猶如希特勒政權於一九三三年透過國會授權獨裁立法的再現。所謂的「全面依法治國」,名目上是要透過「法」全面維護中共「一黨專政」的穩定統治,實質上就是要貫徹習近平一人的獨裁意志!

中共在「全面依法治國」下也講究「依法涉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預設「統一」結論及用武條件;以《共和國刑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處台灣公民李明哲;派遣機艦繞台,企圖營造台島周邊「內海化」事實;頒佈「習五條」倡議兩岸各「政黨」與「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開展「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甫召開的第八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主題之一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即形同開展「民主協商」前的預備會議。中國早已對台灣發動「法律戰」!可嘆的是,代表台灣律師界的全聯會高層竟率爾走向當面敵人所設「包圍圈」!

大陸學者在該「論壇」上表明:「兩岸和平發展」屬階段性工具價值,須為目標價值「國家統一」服務;統一後,難讓台灣保留軍隊,並由中央規劃監督「觀念轉型」與「國家認同」教育。可謂圖窮匕見!其言已兆示將重演中、藏《十七條協議》駐軍與改編藏軍的整齣戲碼,並照搬新疆「再教育」整套玩法。而某些國內學者專家在該「論壇」大談「兩岸法制融合」,就是為重演一九三八年納粹德國併吞奧地利創造條件。

面對中國的「法律戰」,台灣當然要完善「防衛性民主」法制,禁絕「中共代理人」,俾保衛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人民的生存及福祉。然而,「赤納粹」滅絕種族、危害人類,已成為世界和平與人類存續的威脅,法律人若真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豈能僅滿足於轉發貼文或發表聲明作廉價的譴責,更應思考發動「反擊」的可能。在此或可借鑒德國「轉型正義」常用的「拉德布魯赫公式(Radbruchsche Formel)」:習近平主持「全面依法治國」,僭奪《共和國憲法》所定人大立法權,所立之法自屬「非法」;若立法合乎程序,但其法律內容極端不正義而令人難以容忍者,是為「偽法」;至若立法者有意違反正義下所立之法,則完全喪失其做為法律的本性。

從法理闡述根本上否定中共「一黨專政」、「黨比法大」、「領導人終身獨裁」的正當性,徹底瓦解「全面依法治國」理論,將此等資訊充分地向中國內地投放,為黨內反習派系、民主人士、維權律師、抗爭者、革命者「備便」法理彈藥,總會在適當的時機、地點、角色、事件匯齊下,一彈直擊引爆「彈藥庫」,轟沉這個邪惡不義的「赤納粹」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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