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母親生育保護 都來不及了

◎ 劉威良

近日謝炎堯投書「評友善女醫職場」一文,提到近日通過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中修法提升女醫勞動條件,讓謝醫師感到不妥,認為女醫不值夜班,將因這些保障而失去學習的機會,造成學藝不精而醫療糾紛纏身。並提到「文明先進國家,都沒有我國衛福部友善女醫職場的規定」,把先進歐美國家保障母親生育的常識,說成不曾有過,還認為台灣法規太優厚女醫師,簡直是荒謬至極,嚴重錯誤。

德國自一八七八年開始,就有保障母親生育的法規,為的就是要保障母親生產的權益。在當時的法令,就嚴禁產後三週在工廠工作。經過超過一百多年的調整修法,現今德國「母親生育保護法」更是更加完整保障女性懷孕與生產的權益,及其工作意願和彈性。在二○一八年新修訂的法令中,不但涵蓋所有職場女性,也把尚未完成學業或職訓的女學生、仍在就讀大學的女學生及正在服自願社會役的女性,都納入「母親生育保護法」保障。

德國「母親生育保護法」規定自女性懷孕起,一直到產後四個月的時間,雇主絕對禁止解僱待產與產後的母親;超過十二週孕期的流產女性,同樣在產後四個月不得解僱。雇主僱請待產母親期間,須告知監管的政府主管機關,以便審查。此法至二○一八年為止,完全不准懷孕及哺乳女性在星期例假日上班及上夜班,夜班定義從晚上八點起算。

直至二○一八年的修法中,才改為懷孕及哺乳期母親可在星期例假日與晚間八點至十點的夜班時間工作,但須經過該名婦女同意及其醫師允許,且須經該職缺的政府主管機關准許才能工作。從事晚間十點以後的夜班,完全不准懷孕或哺乳的母親從事勞動。

而「母親生育保護法」的產假,是從生產前六週至產後八週,生多胎者或產下殘障或罕病嬰兒的女性,延長至十二週。這段時間不允許工作的待產及產後休養。早產者可把前六週的時間補足。生育前後保護期間有健保局及雇主補助金可拿,健保局給予一天最多十三歐元(台幣約四百七十元),健保局一個月約付三百九十歐元,若受薪者月薪高於三百九十歐元,薪資差額由雇主補足最後三個月的平均月薪所得。生產後任職所需的哺乳、休息時間,也必須算薪資給付,不得扣薪。如果雇主無法提供友善的哺育空間與勞動環境,不能聘僱生產後的女性時,必須給付全薪到嬰兒一歲。

歐美國家對抗少子化問題,早已動用國家政策補助,在德國還有產後十四個月政府補助父母拿全薪六十七%的有薪育嬰假。算算德國政府正在以一年超過五十萬台幣的預算,鼓勵生一個小孩;而台灣退休醫師竟大喊懷孕女醫師不上夜班會「學藝不精」。產後的女醫師,在德國根本就可放十二個月的育嬰假,也不會產生哺乳時還要上夜班的勞動問題。

女醫師是社會菁英中的菁英,若她們願意生小孩,更應該被鼓勵,更可以培養出身心健康、才智雙全的下一代。不懂謝醫師怎能判斷,生產前後婦女因需要休息,就有喪失學習機會的可能?職業生涯多達數十年,幾個月的夜間生理休息,如果還要被視為特權,那麼台灣少子化趨勢,將是不可能改善的問題。

(作者為旅德台僑,著有《借鏡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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