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長榮空服罷工名正言順?

◎ 傅延文

台灣航空業近年來出現了罷工潮,其罷工的理由無非都圍繞在飛航安全、疲勞管理、福利待遇為基本訴求。然而,偏偏這幾個都是非常抽象的名詞,會因不同的環境而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勞資雙方當然是很難有共識,又因為沒有罷工預告期,被犧牲的往往是旅客權益,還有無辜的周邊產業。

一趟飛行的完成,從營業行銷、組員排班、聯管簽派、地勤裝載、旅客服務再到空勤執行,都是團隊合作,只要一個環節出了疏漏,輕則航班延誤、取消,重則可能發生意外。因此,無預告期罷工不僅造成公司商譽受損,也傷害了在地面上為公司營運、旅客服務及其他盡心盡力同仁們的努力成果,更別說可能打亂了旅客一段非常重要的旅程。

以日本為例,日本憲法第二十八條保障了勞工的集體權利,勞工對於行使罷工、怠業、封鎖等爭議行為都受到憲法保障。然而,若為公益事業,則必須在實施爭議行為的十日前向政府機關提出預告,以便相關人員及旅客都能夠提早因應。所謂的公益事業即包含以服務大眾為目的、定期運送旅客及貨物的運輸事業,而航空運輸業當然也在其中。

總的來說,罷工是人民的集體勞動及表現權利之一,但這次長榮空服罷工,請再想想,是以什麼條件及論理基礎跟企業談,切勿落個名不正言不順的罷工。而罷工預告期,筆者認為至少在運輸事業來說,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是對旅客及這份職業的尊重。

(作者為航空器簽派員,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

靜坐抗議未必合法

◎ 莊宇森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為職業工會)週四突然宣布長榮空服員開始進行「罷工」(並非長榮航空公司全體勞工進行「罷工」)。此外,職業工會發動長榮空服員聚集在桃園南崁長榮航運大樓前「靜坐抗議」,並強調「靜坐抗議」將持續到「罷工」落幕為止。

須知「罷工」與「靜坐抗議」是不同的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罷工」的意義是「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行為,並非於「罷工」的同時亦取得「靜坐抗議」的權利。因此,「罷工」以外的「靜坐抗議」行為未必合法。合法的「罷工」行為雖然值得支持,但長榮空服員「罷工」僅止於「暫時拒絕提供勞務」而已,尚不得無限上綱至「靜坐抗議」的行為。而且長榮空服員「靜坐抗議」的行為是否取得路權?若未取得路權而「靜坐抗議」,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如通行權)者,恐涉犯刑法第三○四條的強制罪,參與「靜坐抗議」的長榮空服員不得不慎!在此誠心建議長榮空服員單純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以正視聽。

(作者為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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