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陳竹上/送台、送中、留港之間

「反送中」抗爭首傳不幸,一名黃衣港男爬上太古廣場,身旁掛著標語,僵持5小時後墜樓身亡。(路透)

陳竹上/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彭博)

歷經波瀾壯闊的公民運動,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十五日以「台灣不再要人」為由,宣布暫緩修改內含「送中條款」的「逃犯條例」。回顧今年二月香港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修法建議時,即表示:「…這源於一宗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涉嫌港人殺害另一名港人後返回香港。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簽訂協議,而現時亦沒有適用的法律,所以縱使台方已提出法律協助及移送疑犯的要求,香港未能處理。此案凸顯了嚴重的法律缺陷,我們必須填補,不能讓嚴重罪犯逃避法律制裁。」

然而,去年二月香港女子潘曉穎來台旅遊,遭男友陳同佳殺害棄屍後,我國多次向香港請求司法互助,均遭「已讀不回」。香港法院雖繼續羈押陳同佳,但始終未能以殺人罪偵辦。死者父親多次向我國檢方表達希望能讓陳同佳到台灣受審,士林地檢署去年十二月對陳同佳發出時效長達三十七年六月的通緝,並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陸委會向香港政府請求移送犯嫌至台受審。

據香港媒體報導:陳同佳與女友雖都是香港公民,但陳在台犯案,因此香港檢警無法偵辦殺人罪部分,只能依香港《普通法》,就他在香港盜領、盜刷部分查辦。今年四月底,陳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刑二十九個月,扣除羈押期間,預計今年十月獲釋。

為何港人在台犯殺人重罪,香港無法偵辦?一般而言,一個政治實體的刑事審判權,雖然以「屬地主義」為主(例如我國刑法第三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但是對於國際公認的重罪,仍然會以「屬人主義」做補充(例如我國刑法第七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通常,對於國人在境外的犯罪行為,適時爭取審判權,也是司法主權的象徵,例如台人境外詐欺,多次被押解到中國受審,為此,一○五年我國修正刑法第五條,將「在國外犯加重詐欺罪」者納入審判範圍,維護司法主權,至少在與對岸搶人時,法律依據充分。

我國最高法院於六十九年便曾公布判例表示:「被告所犯殺人罪犯罪地在英、法兩國共管屬地『三托島』,依刑法第七條前段規定,應適用刑法處罰。」對照港人陳同佳在台犯殺人罪,台灣依「屬地主義」固然有審判權,但香港為何不能以「國際重罪的屬人主義補充原則」,審判港人的境外犯行(況且本案被害人還是港人)?這顯然也是香港法令的不足,因此若要修法,理應是先將「港人境外犯重罪」納入香港審判權,亦即將逃犯「留港」,而非以必須「送台」之名,借題發揮到「送中」,如此才是陳案的正本清源之道。

就此,香港中文大學客席講師梁啟智在「一篇香港人含淚寫下的反送中問答集」中也提出「如果不修例,有沒有其他方法處理陳同佳案」的課題,他說:「立法會可以為了只處理陳同佳案而特別立法,民主派已表明接受這做法。長遠來說,可以擴張香港法庭的管轄權,即使香港人在外地犯案也可由香港的法庭審理。澳門特區的法例就是這樣寫的。」

士林地檢署同理死者父親、維護司法主權,向香港請求將陳同佳「送台」,竟成為港府推動「送中」的上台階。我國法務部五月二十二日聲明:「香港保安局所提出之修例草案,將使任何身在香港之人,不論其國籍為何,均有被送至中國大陸接受刑事調查及審判之可能」,因而拒絕逃犯移交的司法合作,這項聲明又成為林鄭特首緩議修法的下台階。

香港大律師公會表示:香港最後一次「送中」是距今九十年前,依據的是一八五八年的《天津條約》,一九三○年起便拒絕援引該條約移送。今日港府急於修法的理由,若真是陳同佳十月可能獲釋、離港潛逃,似可先處理「逃犯留港」措施,而非牽動歷史變革,以送台之名,開送中之門。以陳案為由修法,已遭多方指責為利用悲劇達到政治目的,也讓誠心為死者家屬討公道的台灣司法險些蒙塵。人權是工具還是價值,於此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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