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交通部的「網路平台」和我們不一樣

◎ 黃國仁

上週末Uber在凱達格蘭大道抗議了,就如同這家網路新創公司一樣,連抗爭也走創意路線,用黑白分明的車,排出黑白分明的數字和英文字「103-1 NO」。

姑且不論Uber爭的有沒有道理?這家公司到底算不算是共享經濟?甚至有人說其實Uber在台灣從來沒有合法過?形成對比的是,很快的它另一個難兄難弟Airbnb,也要在台灣來一個Airbnb條款了!

在傳統旅館業的施壓下,台灣交通部也打算對Airbnb開鍘!打算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草案」,只要未取得觀光旅館、旅行業、觀光旅遊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民宿登記證的無證照業者,如果是在網際網路平台刊登,對不起,你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也要連坐處罰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奇怪的是,同樣「不得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中的其他媒體,例如有媒體報導提到「觀光局解釋,這項規定主要針對專營的訂房平台,其他廣告類型多元的媒體或平台並不受此限。」

身為小小科技網民的我,終於被台灣法規又上了一課,原來我們民眾所認知的「網際網路平台」居然和交通部的不一樣,交通部的網路平台只叫作訂房平台,我們所熟知的網路平台或數位平台包括GOOGLE、FB、YOUTUBE、LINE、IG、還有各式各樣的自媒體、社群軟體不是屬於交通部的網際網路平台。

所以,根據個人對台灣「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風氣看來,這大概就是換一種方式告訴民眾,「賣房間的訂房平台要罰、但是如果你有本事用FB、LINE或網路自媒體電商賣旅宿房間、這些『廣告多元類型的媒體』作置入式廣告,可能就不用罰?」那麼誰又能告訴我「LINE旅遊如果刊登這類廣告,到底算不算條文中的網際網路平台?」LINE的廣告類型應該夠多元了吧?

另外美國的Agoda、Airbnb、Booking如果要被罰,那最多來台自由行旅客使用的中國業者途家、小豬、攜程、美團榛果…要不要罰?還是統統都算是境外電商,反正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罰也罰不到,所以,這條文只是修好玩的?

台灣對於科技法規真的無知或落後到這種地步了嗎?去年吵出了一個說要阻斷國際平台ip的風波,讓我們以為在台灣終於也要「趕上」大陸的翻牆文化,如今,曾經主導台灣資通訊的交通部,又提出這樣的草案,難怪,早在2017年10月行政院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就告訴我們,關於數位經濟「透過資通訊科技的使用,可帶動商業模式、服務的創新」「(四)新經濟型態需新法規支持:面對新服務與新經濟型態,政府須準備好能跟上時代的法規,更敏捷且更有彈性應對方式,才能成為企業的後援,支持企業發展創新。」「依據WEF的2016年NRI評比,在法規環境相關指標方面,我國資通訊使用相關法規排名第28,法律架構無法給予保障(包括強制履行契約所需步驟、天數;法律架構於挑戰權威的功效、解決紛爭的功效);立法與監督機關效能居第104名,立法進度冗長緩慢」原來早在1年半前,行政院就知道數位經濟方面台灣的立法有大問題,而且一年半之後也還會一樣。

聽過「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的人都知道,這個方案其實就是台灣在數位科技方面的重要國策,甚至是長達8年的重要方針,只是台灣政府在部會橫向聯繫上,再次各說各話,所以方案中說「在數位的時代,新型態數位經濟崛起,包括共享經濟、資料經濟、體驗經濟、循環經濟、物聯網經濟等,為傳統經濟商業活動帶來衝擊與生機,也間接導致國與國之間競爭優劣勢的彼消此長。」但是台灣交通和觀光最高主管機關還是可以視若無睹、後知後覺,永遠站在和世界潮流對立的一端。但是,我們人民要繼續接受這樣一個導致台灣在國際間競爭力不斷落後的政府嗎?或者應該換一個角度思考,「到底我們台灣人民還虧欠旅館業者什麼嗎?需要傾全國之力來保護一群特定業者?」

備註:請不要欺騙人民日租違法所以政府才會嚴格取締,在2015年2月之前,台灣法令根本沒有限制人民不能把自己的房子只租給別人一個禮拜或幾天!是特定業者推動修法,才把目前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城市民眾可以自行營運的短租,變成台灣特有嚴格限制的「違法日租套房」!

所以,當日本、韓國都在積極推動都市民泊、民居,認為這是他們國家發展觀光的資產時,台灣政府卻一方面忙著用人民的納稅錢,補助特定旅館業者「暖冬」「春遊」,以及繼續修訂這種只保護特定業者,卻壓縮人民財產權,結果卻讓台灣觀光無法進步的法令!

(作者為台北市創新創業發展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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