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請問監委大人,農舍要蓋在那裏?

◎ 陳為祥

日前監察院發佈新聞稿稱該院已經通過由仉桂美、李月德二位監察委員所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為宜蘭縣政府農舍發照浮濫,又對農委會「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函示,另定作業要點擅自放寬,要求檢討改進,並請農委會督導及對法制爭議檢討妥處。對於監察委員願意正視農舍問題,應予肯定,但對調查報告的內容,卻有更多令人困惑之處,爰提出幾個問題就教:

一、請問監委大人知道什麼是行政命令、什麼是行政指導嗎?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舍的興建位置並沒有具體規定,而是授權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制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予以規範,但該辦法也沒有規定「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只有為幫助農民申請而要求農委會把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表格化,沒想到農委會竟然利用製定表格的機會,把「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偷渡在表格內,農委會明知這種作法不合法,因而多次在媒體上公開表示「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只是行政指導,而且是對申請人的行政指導,然而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當人民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不利之處置,如果說一方面說是行政指導,一方面又說不遵守就把你駁回,這樣的見解可以認同嗎?可以這樣睜眼說瞎話欺負農民嗎?

二、新聞稿說宜蘭縣政府因為農舍發照浮濫,才規定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似乎認為法規沒有規定才導致農舍發照浮濫。果真如此,應該全台都有問題,為何只有單一縣巿有問題?難道沒有強制規定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以前,農舍就可以愛蓋那裏就蓋那裏嗎?如果不可以,可是卻准照,請問這是法規的問題還是執法的問題?

三、新聞稿稱農委會「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函示,多年來為各地方政府所遵循,不知所據為何?農委會當年只是函請各縣巿政府參考,請問有調查全台各縣市有那個縣市把「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的行政指導當行政命令在執行?請問有全面調查在農委會上開函示以後,全台灣各縣巿核准的農舍真的都臨界、臨路嗎?如果沒有,這樣信口開河適當嗎?會不會太針對性?

四、由新聞稿的內容也沒有看到監委是基於什麼理由,認為農舍只能臨界、臨路興建的僵化規定如何符何農業發展條例的立法精神?如果一塊農地上臨界、臨路位置已經有農業設施了,這時候申請農舍是否要把農業設施拆掉讓位給農舍再另地蓋農業設施?如果不必又怎麼能符合「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規定?

五、依新聞稿內容已經認為農委會把農舍應「臨界、臨路」之規定放在計畫書格式,已涉及對人民權利之限制,法務部也表示不妥(不妥應該只是客說法氣,根本是違法),農委會自己更說那只是行政指導,卻又說宜蘭縣政府擅自放寬農委會之函示規定,違反上級機關法令規定,請問行政指導是法令嗎?既然不妥,不分青紅皂白要求下級機關遵守適當嗎?

農地應農用、不應零碎化,是大家共同的理念,沒有人會反對,根本之道是重新檢討農地的合理分配、規劃農舍適度集中興建、並建構完善的農產經銷機制,而不是一方面容許每塊農地可以興建農舍,卻又不顧現實僵硬規定只能臨路臨邊,縱使每間農舍都臨路臨邊,難道農地就沒有零碎化嗎?景觀就漂亮了嗎?農地就農用了嗎?既然農地絕對只能農用,又如此關心農民在自己的農地上農舍只能蓋在邊邊角角,卻對全台灣每年徵收那麼多農地來開發工業區、科學園區、道路、公園,視而不見,只准官府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如何教人尊敬?

監察院的設計是中華民國所獨創,理念非常崇高,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更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擁有如此崇高地位及強大權力的監察院委,如果只是就農舍的位置問題在上、下級機關間挑撥,恐有失高度,期待監委諸公可以多花點心思在台灣整體農地政策問題!則國家甚幸!人民感恩!(作者為執業律師,宜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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