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北法案進行式

◎ 雲程

趕在〈舊金山和約〉紀念日前,美國跨黨派國會議員共同提出「旨在表達美國支持台灣在世界各地外交同盟」的二○一八年〈台北法案〉。該法案賦予國務院定期報告的義務外,並授權美國得以減少對意圖降低與台灣官方或非官方關係的國家之外交駐存與援助為手段,可謂相當積極。最新消息是美國召回三國使節。

該法案藏有玄機:它多次採用外交同盟、台灣同盟、國際同盟等語—在「外交」範圍外,加入「同盟」的軍事意涵,來形容台灣與世界的關係。其次,它援引〈台灣關係法〉所設定的政策基礎,凸顯〈台灣關係法〉對台灣事務享有的至高地位。

易讓人忽略與尚不了解的是:明明這些外交關係是「中華民國」(中國政府)的業績,所以才有中國一建交一斷交的零和實踐。但國際法理的零和原則,卻在〈台北法案〉中被以「台灣=中華民國」的方式,煮成一鍋湯。

過去也有前例:一九四五年以前,在外交文件僅有「福爾摩沙與澎湖」;一九四九至一九五四年間,逐漸轉變為加入台灣並和「福爾摩沙與澎湖」相提並論;一九五四年〈共同防禦條約〉生效後,美國改以台灣來指涉福爾摩沙與澎湖—台灣即為福爾摩沙與澎湖,但不包括金馬。

此種漸進式轉變,似乎正在重現—兩個用了相同「中華民國」之名的當局,在一九五○年有個無法逆轉的法理大斷裂。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有「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換言之,美國在一九七九年已埋下伏筆:一九五○年後,範圍只限定在台澎的所謂「中華民國」、李前總統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蔡總統的「中華民國台灣」,絕非馬口中一九一二年建立的那個中國當局。

近來美國國會通過〈台灣旅行法〉、〈國防授權法〉,加上提案中的〈台北法案〉、〈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台灣防衛評估委員會法〉、〈台灣國際參與法〉等,是〈台灣關係法〉生效四十年後,美國對台灣關切的大爆發。它由美中戰略結構改變所驅動,並非川普的意志力可竟其功。

世界各國已給了中國時間,中國卻證明自己:無意願遵守國際秩序。前述蜂擁而出的法案,是對戰略結構改變的堅實回應。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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