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粉專可以說刪就刪?

◎ 楊仲庭

台北市長參選人姚文智日前傳出粉專遭到刪除,後來已經證實是內部人員為了「重新開始」才關閉。不過知名網紅藝人粉專、IG遭到無預警關閉的事件層出不窮,除了被關閉之外,也有被刪文、刪圖的情形出現。

對於沒有在經營臉書或IG的朋友來說,或許無法體會這有多可怕,簡單的來說,在這些平台上流量就是一切,有流量才有廣告、代言,才可能把商品或品牌推廣出去。一篇文章/圖片,甚至整個粉專的消失,都代表幾千至數十萬的流量付諸流水,對於辛苦經營的小編來說實在欲哭無淚。

一個六十萬按讚的粉專要多少成本經營?依筆者所知,撇除品牌/個人本身已經有高知名度,或是有特殊事件而爆紅,至少需要兩位月薪三萬以上的社群編輯,專職經營大約半年至一年,才「可能」衝到這樣的數字。而且還必須由另一組人馬設計「獲利模式」,方能開始把流量變現。

經營粉專/IG是如此的不容易,可是臉書公司刪除粉專/IG卻可以不附記理由、無預警的突襲,恐怕有所失衡。

或有論者認為,既然人家公司無償提供你平台,讓你紅、讓你賺錢,怎麼還能要求人家保障使用者甚麼權利?臉書公司創辦人Mark Zuckerberg在國會聽證上已經明確表示:「我們靠廣告賺錢呀!」當時許多網友紛紛嘲笑國會議員的蠢問題,卻忽略這句回答對使用者而言是多麼至關重要。

使用者將大量的個人資訊、珍貴的心血結晶放到臉書平台上,讓其他使用者願意繼續使用臉書,而臉書公司再藉此用廣告獲利。以此來說,臉書公司間接利用使用者的個資來獲利,那麼臉書公司至少應保障使用者的基本權利:「自己的貼文不會被突然、任意、不附記理由的刪除;以及有救濟管道可以申訴。」

試想:臉書與Google聯合封鎖你,不讓你使用所有相關功能。那會是多麼可怕的狀況?這至少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會有嚴重的侵害。網路時代來臨後,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侵害者,早就不限於國家,憲法學早已有「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理論」試圖處理這種情形。倘若人民忽略網路公司早已經「壟斷、宰制」我們的生活,那麼接下來必然有更駭人的苦果。(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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