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羈押庭夜訊,何須全禁?

◎ 許文彬

刑事訴訟法最近新修了一個條文,對於在偵查階段的「羈押審查程序」,絕對禁止於深夜(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訊問被告。法警們強烈不滿,正串聯發起抗議。

平心而論,法警們的抗議不是沒有道理的。法條原本規定,只要被告同意,法官深夜訊問是可以的。良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這是法定之原則。例外才規定若被告不同意,法官始不可深夜訊問。

其實,深夜訊問,並不見得完全不利於被告。因為若訊問後,法官裁定不須羈押,被告立即可以回家;若是裁定羈押,也可儘快被送到看守所休息,在法庭外等候的家屬也可早些回家,不必連夜苦守相候。

只有在某些特殊例外情形,被告才可能會不同意於深夜接受訊問;如被告確實達到難以支撐繼續應訊的地步,然此與所謂「逼供」,並不必然相關。

觀乎此次修法禁止深夜訊問,乃是限於「羈押審查程序」而已,也就是所謂「羈押庭」法官訊問之階段,並不包括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前的訊問程序。從而,修法的用意若說是要保護被告人權云云,也就站不住腳了。否則何以不適用於檢方訊問的時段,也不適用於司法警察訊問的時段?

這樣的修法,受益的恐怕只有「羈押庭」的輪值法官,可以不必深夜從家中趕回辦公室,進行卷宗審閱及開庭訊問。如此也就不難理解,這修法之提議乃是出於司法院;至於司法院之提議,可能也未曾與法務部商量過。

問題是,為了整體司法機制運作及正當程序的維護,不應絕對禁止「羈押庭」法官深夜訊問被告,始為正辦。體恤法官可以,但應另循途徑,例如:增加法官員額,以減少深夜值勤次數;給予優渥的加班費;在院內設置法官值勤臥室等。

新法甫上路,雖然法警陳抗有理,畢竟一時恐難以再次修法回復原來的規定。當下可做的是:增加法警員額,給予優渥的加班費,改善法院拘留室的空間和設備等。

總之,一項法制的更改,不能紙上談兵,坐井觀天,否則越改越糟。目前進行中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當引以為鑑!

 (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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