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保防究責不能做半套

◎ 陳杏

「保防工作法草案」日前完成初步法制化作業,並交由行政院審核,相關保防工作分成三大區塊,分別是軍中保防、機關保防和社會保防,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嚴重者將有刑事責任。惟相關草案仍有漏洞,亦即公務人員涉嫌從事間諜工作而洩密,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者,除有刑事責任外,尚應追究適切行政責任。

日前新聞多有報導不肖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刺探、收集機密資訊,並將相關訊息提供給中國,如是,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之行為,行為人日後雖可能會被移送法辦,會有刑事責任之訴追,然而行政責任卻可能未予追究,不僅未被免職、撤職,甚至連行政懲處都沒有,如此一來,不僅姑息養奸,更可能有用人民納稅錢養不法公務員之嫌。

目前公務員之行政責任雖有一般獎懲及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懲戒法於一○四年更修法將「退休金剝奪、減少」納入懲戒處分之項目,惟保防工作法訂定時間較晚,相關法規尚難一併修正,為使全民保防工作建構更臻完整,應先區分不同適用對象,再區分可能之違法類型,繼而訂定相應之法律效果,又因公務員之身分關係,宜一併將行政責任追究納入課責之範圍,視不同行為態樣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免職,退休者則追回全部或部分退休金,如是,方能達到公平正義之修法方向及國家政策目標。

(作者為政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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