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黨團提案通不通?

◎ 羅傳賢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確認一例一休議事錄後,民進黨團與時代力量為了委員會是否有黨團提案權,爭論不休。黃國昌表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以黨團提案並不受連署人數的限制,為何民進黨召委因其黨團只有一名委員就不予處理?為何內政委員會的陳其邁就曾准許黨團提案?柯總召則反駁,法條規定是「得」,而不是「應」,如想改變遊戲規則,就必須修法。

目的是法的創造者,合於目的性的解釋,在追求法律價值的實現。立法院於職權行使法及議事規則中規定,符合組織法的黨團,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有關連署人數的限制。其目的在於履行院會政黨化,委員會專業化的共識,以確立黨團法律地位與尊重少數原則,盼和諧實現院會的政治整合。

然而實務上,黨團因基於政治考量,往往不依動議的要件提案,例如復議僅限於原案議決時出席且未曾反對者,但事實上,反而是原來就反對者提出復議,過度濫用的結果,議事穩定難免受到衝擊,如擴大到委員會,議事效率如何提升?

委員會為議案實質、充分討論的場合,在政策合法化中,雖占有關鍵的地位,但其設計為專家立法功能的發揮,須以直接及口頭性原則進行,由委員親自出席行使,討論時藉由面對面及口頭為之。而黨團屬政治勢力組合,具強烈政治性,如得以其名義提案,恐將破壞立法審查的專業性。何況,黨團在委員會並非都有席次,如允許提案,如何進行辯論?此外,委員會設有召委二人,在多頭馬車之下,遇有疑義如何統一解釋?

委員會因未自訂議事規則,而僅於委員會組織法中明訂得「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即就未規定者間接、類推適用於性質相近的事實,以補充自身法規的不完備。委員會為院會的預備議決單位,其運作與院會差異甚大,故準用事項仍須受到一定限制,並非百分之百。

委員會的特質為分工專業,不僅無法案的提案權,且非屬有權解釋議事規則的機關,內政召委雖曾同意黨團提案,但此僅屬於主席對個案的程序裁定,不宜認定為全院法定的解釋,否則議事恐將永無寧日。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