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職災保險法》能「還魂」無證移工勞動人權?

方浩鍵、黃柏恩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連三日接續審查《職災保險法》草案,民進黨籍立委范雲提議,擬於草案中83條加入「針對無證移工遇職災,導致失能或死亡,勞動部應給予必要補助」;一度勞動部長許銘春認為不宜放入條文中,最終改以附帶決議辦理。

弔詭的是,既然是新法案的三讀覆議程序,為何要採「附帶決議」的夾頁方式闖關?

據報導,二讀時,勞動部職安署署長鄒子廉對於范雲委員的堅持則回應:非法來台者本就規定不可以在台灣工作、不符合現行法令,因此不建議列入。其意應係為貫徹《就業服務法》中保障我國勞工及合法移工之工作權利,防免非法黑工之立法意旨,故而建議特別排除非法移工。然而,具有相當法律背景勞動部長本應相較立法者了解職災保險理賠的適用對象與範圍,更知悉這樣的提案,可能因與《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牴觸而產生餘外爭議,或造成行政機關的執法困難,最後卻仍拍板同意以「附帶決議」方式逕付三讀,令人不禁刮目相看法律人高端的政治智慧。

移工因語言及人脈的弱勢和對台灣地理環境的陌生,經常被查獲後,也無法詳實說出其非法打工的場所及人蛇或非法雇主的真實身分。(圖:本報記者翻攝)

誠如范雲委員在自己臉書自述;其版本的核心精神是接住最弱勢勞工,而寄望在《職災保險法》大網中所遺漏的工人,未來他們將可以透過超商ibon 等簡便方式,用銅板價自行加保。縱立法善意十足,惟引人憂心的是,這細縫中的魔鬼,不僅是見不到底的錢坑,通過後亦恐窒礙難行。

在筆者協助移工職災案例,有很高的比例是發生於合法移工趁假日至第三地非法打工引發的職災;類似案例是否適用該草案所概括的第九條第一項中所指,非第六條第一項受雇情形,惟亦有工作安全保障需求之被保人?基於此,包山包海的理賠對象,更顯「無證移工」此一新名詞的明確性不足。遑論此類移工受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罰款或《就業服務法》廢聘、限期出境等相關行政罰。易言之,在申請理賠之前要先繳一筆行政罰金或被限期離境,試問又有多少職災受害移工有勇氣及時間挺身捍衛自己權益?何況保險是危險共同分擔制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欠費未繳清前者,暫停給付。姑且不論有多少無證移工有足夠資訊、能不畏自曝身分並按時繳費,顯然一旦不幸發生職災,被害人未蒙其利,先要承受欠費、罰款等清償壓力,恐是這項「附帶決議」最卡通的爭點。

因此新聞一上架,PTT鄉民一片幹譙聲,甚而有留言:「給勞保局拿這不三不四的保險條例來搞笑」、「把守法的人當白癡嗎?法律參考用?」更彰顯立法基礎不能建立在「不合法」的邏輯。

又「勞動部應給予必要補助」將是這項「附帶決議」的大魔王。冤有頭、「債」無主,恐侵蝕保險財務,最後終將演變為全民買單更是可預期的結果。

根據移民署統計,108年查處失聯移工計2萬5967人,而循線查獲的非法雇主不到4%,僅有1023人。前揭的數據,淬練的經驗脈絡均顯示:移工因語言及人脈的弱勢和對台灣地理環境的陌生,經常被查獲後,也無法詳實說出其非法打工的場所及人蛇或非法雇主的真實身分。

上開現象另從遣送失聯移工出境後,機票費往往因無法向非法雇主追索,只能由原應做為促進我國勞工就業使用之就業安定基金代墊後,最後依《就業服務法》60條,追討對象淪為第二順位的最後一任合法雇主,搞到民怨四起可知,查緝非法雇主仍存在現實的技術難度,未來肯定新法案實施後,更有債權追討上的困境。代位求償只是該《職災保險法》草案「附帶決議」事項的華麗謊言,能否還魂無證移工勞動人權?亦啟人疑竇。

所謂「建立職災墊償制度」,試圖保障無證移工勞動人權雖有其美意,然不如務實修法嚴懲非法媒介之人蛇與非法容留之雇主,加強督導行政機關強力查緝不法。如此社會成本不僅更低,讓移工尊重台灣法律的同時,更能使其勞動權益在我國健全的勞、健、職災等社會保險基本國策所建立之社會福利制度下,真正享有安定與安全。 

(作者分別為律師與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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