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法院裁定張榮發基金會臨時董事後續法律問題重重

謝以涵

近日拜讀台北地院對張榮發基金會選任臨時董事的裁定,發現竟有諸多形式上明顯的錯誤,對於牽涉利益如此龐大的案件而言,似乎過於草率。

張榮發文教基金會2年前爆發董事會改選爭議,張榮發長子張國華,與二兒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分二派,互爭基金會主導權。(資料照)

筆者謹將自己所觀察到的錯誤分享如下:

根據報載,教育部於108年9月17日,發函基金會要求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董事改選。109年2月5日再次發函基金會要求於文到1個月內完成董事改選。依照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命限期改選,屆期不改選者,董事全體當然解任。

因此,基金會原來的法定代理人鍾德美最遲也早已於109年3月解任,但是裁定仍然列鍾德美為基金會的法定代理人,已是明顯錯誤,且等同於整個程序相關文書向錯誤的人送達;而基金會在109年3月後根本沒有法定代理人,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52條規定,必須先為基金會選任特別代理人,後續程序形式上才會合法。

另,至遲今年3月以後,鍾德美已因基金會未依教育部指示改選董事而遭解任,不再具董事身分,鍾德美是否仍屬於利害關係人,而具備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的聲請人適格性,也有很大的疑問。

台北地院裁定在形式上已經有上述問題存在,更有甚者,根據報載裁定所選任的7名臨時董事,均為同一方的人馬,而依照裁定內容記載,法院有向舊董事及教育部就選任董事人選表示意見,不知是否各路人馬都有提出自己心目中理想的人選。如是,則法院全選任親同一方的人馬,是否適當?反之,如董事人選僅全部來自同一方的推薦,而未徵詢其他方提出人選,也恐有落人口實之處。

筆者以一個局外人身分,光從包括台北地院裁定及網路新聞等網路公開的資料,即已發現以上令人瞠目結舌的瑕疵,對於一個涉及利益巨大的非訟事件而言,法院是否應該更為謹慎,而主管機關是否應該主動跳出來提出解套方案,值得有識之士共同關注。

再者,以如此規模的基金會發生如此爭議,主管機關教育部也實在應該勇於任事,主動作為聲請人以解決僵局,避免基金會淪為家族爭產的肉票。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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