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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高喊廢除的背後,有著什麼樣司馬昭之心?

誰是偵查主體,其實在世界各國,都有不一樣的做法。美國以警察為偵查主體、日本是檢警雙偵查主體、德國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那台灣應該採取怎麼樣的模式呢?

(圖:取自警光新聞雲 Blog)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於2019年1月16日召開第一次協調會議,討論《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或廢除事宜,蒐集各界資料後,第二次會議將於農曆年後登場,屆時將會決議是要提出修正還是廢除。

對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該廢除,有非常多的正反論證。支持和反對者都各有各的理由。就讓法操來為您整理跟分析支持和反對者各提出哪些理由吧!

支持廢除者論:區分權責、地位平等

支持者大多都以,檢警關係應該更平等更和諧為出發點。認為偵查實際由警察主導,並非檢方,而檢察官的退案機制,增加員警負擔。提出檢警專業不同,但檢察官對於警察欠缺基本的尊重,並認為目前警察機關也在進行改革,績效對於警察的影響也變小。另外,有論者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除了已經不合時宜外,司法警察定義範圍過廣,難以區分權責,讓院檢將辦案時的困擾及雜事交付給警察執行。

反對廢除者論:檢察官較具獨立性、退案審查是監督

有論者認為,警察機關受到的各方壓力、預算上也掌握在議員手中,相比之下,警察抵禦關說的能力,較檢察官弱。另外在績效制度下,也可能會影響案件調查的方向。而在退案審查機制下,有檢察官舉出親身相當多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會需要退案審查制度。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需要對偵查品質把關,才能避免冤案。另外,反對廢除者有一個最上位的主張,即便沒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察官是刑事訴訟的偵查主體,仍然可以指揮警察。


支持廢除者主要理由

1.爭取地位平等,才能有更好的合作。
2.院檢需要負責的事,不該丟給警察。
3.退案審查機制,造成警察的負擔。
4.此規定已經不合時宜。

反對廢除者主要理由

1.檢察官本來就是偵查主體。
2.檢察官較具獨立性。
3.退案審查是監督機制。
4.調度條例並沒有幫院檢擴權。


廢除調度條例只是第一步,誰是偵查主體才是核心

當然若僅僅是廢除《調度警察司法警察條例》對現狀的改變確實影響不大,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230231條所訂定,警察仍要受到檢察官的指揮。那為什麼大部分警界人員還是想要廢除這個條例呢?其實就像許多人的投書和觀察,認為警察自身地位應該要提升。而廢除這個條例,就是地位提升的第一步。在警察心中真正想要爭取的是,就是偵查主體的位置!

廢除調度警察條例的下一步一定就是去修刑事訴訟法,將偵查主體一元修成二元化。當警察掌握一部分刑案處分權後,許多事就不會受制於檢察官,警察的地位也會隨之提高。就像警察也一直很想爭取的微罪處分權,碰到輕微案件,就由警察系統直接處理掉,不用移送檢察官做最終決定。

偵查主體一元化還是二元化好?

誰是偵查主體,其實在世界各國,都有不一樣的做法。美國以警察為偵查主體、日本是檢警雙偵查主體、德國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那台灣應該採取怎麼樣的模式呢?

《法操》認為在目前的實務狀況下,我們仍支持檢察官當唯一的偵查主體!警察常講檢察官只會讀書或坐在辦公室,連問犯人都不會。但在台灣的檢察官不會隨便請別人到地檢署說明,檢察官也不會跟民眾講,你就好好配合,我就讓你回去,也較不會無法區分竊盜、侵占或詐欺等財產犯罪的細微差異。

尤其我們可以看到,台灣許多的冤案開始,都是從警察製作的自白筆錄開始,非法拘留、把人帶去山上模擬等等,這些不正訊問的自白效力,常常延續至審判當中。

況且大家平心而論,檢察官和警察,誰比較容易被「ㄠ」或被「喬」?犯罪的偵查對於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權責,身為法治國家的我們,應該仍然在確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的架構下,更細緻地去規範檢察官和警察合作和分工的關係。而非貿然地將警察提升到偵查主體的地位,讓偵查實務受到更多不可預測的風險。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高喊廢除的背後,有著什麼樣司馬昭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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