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聚焦南海》當菲律賓回顧「南海仲裁案」之際,台灣需反思甚麼?

兩年多之後,菲律賓學術界再次審視南海仲裁結果,台灣也應該正視面對在新的國際局勢下,2016年的聲明是否有新的意涵,從其文字進行法律解釋,中國面對仲裁案的「不參與、不承認、不接受、不執行」的四不立場,與台灣所謂「絕不接受、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根本不同,會有人認為兩岸不接受的立場一致,仔細觀看內容後將會發現,純屬誤會一場。

林廷輝

2019年1月22日,菲律賓達拉薩大學出版社(De La Salle University Publishing House)與英國薩塞克斯學術出版社(Sussex Academic Press)共同出版一本回顧南海仲裁案的專書,書名為《南海仲裁案:瞭解裁斷書及與中國爭論》(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Understanding the Awards and Debating with China),作者為國際關係著名學者羅夫萊斯教授(Dr. Alfredo C. Robles Jr.),他曾在菲律賓達拉薩大學任職,也曾在菲律賓大學任教,1996-1997年在日本外務省智庫「日本國際問題研究所」(JIIA)擔任外國訪問學人,比較特殊的是,他曾做為菲律賓政府,特別是菲律賓外交部的諮詢對象,因此,在22日的新書發表會上,不僅前外長羅薩里奧(Albert del Rosario)到場致詞,前總統艾奎諾(Benigno S. Aquino III )也親自參與新書發表會,在會場上大力抨擊現任總統杜特蒂與中國進行天然氣的聯合開發案。六年前的這一天,也恰好是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首次向中國提出就南海問題要求與中國進行國際仲裁照會與通知的日子,同樣地,中國官方對於這場新書發表會也如同在仲裁案中缺席一般,視而不見。

在這本長達320頁的書中,羅夫萊斯教授主要針對兩次(程序庭與實質審查)裁斷書進行細節性的解釋,目的在澄清過去幾年來,中國不斷污名化仲裁庭,並在當中提出的諸多反對意見,羅夫萊斯教授則逐一反駁。由於中國在2018年由北京的中國國際法學會(CSIL)出版的《南海仲裁案裁斷之批判》反駁裁決書的內容,引起全球各國國際法學會與外事部門的注意,這些問題當然也納入台美之間海洋法律對話的焦點,而羅夫萊斯所代表的菲律賓外交強硬派立場,提出的觀點也值得台灣注意。

《南海仲裁案:瞭解裁斷書及與中國爭論》新書發表會上,不僅前外長羅薩里奧到場致詞,前總統艾奎諾也親自參與新書發表會。(INQUIRER.net)

回顧台灣的立場

在2016年7月12日,台灣總統府也發表338字(含標點符號)針對仲裁案結果的聲明,內容包括:

有關菲律賓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提起的仲裁,目前仲裁庭已對「南海仲裁案」作出判斷。

我們在此強調,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本案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並未正式邀請中華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我方意見。現在,相關仲裁判斷,尤其對太平島的認定,已經嚴重損及我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我們在此鄭重表示,我們絕不接受,也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

我們再次重申,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所有,這是中華民國的立場與堅持,我們絕對會捍衛國家的領土與主權,也不讓任何損害我國家利益的情形發生。

我們主張,關於南海的爭議,應該透過多邊的協商,共謀爭端的和平解決。我們也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兩年多之後,菲律賓學術界再次審視仲裁結果,台灣也應該正視面對在新的國際局勢下,2016年的聲明是否有新的意涵,從其文字進行法律解釋,台灣當年並沒有與中國站在一起,中國面對仲裁案的「不參與、不承認、不接受、不執行」的四不立場,與台灣所謂「絕不接受、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根本不同,會有人認為兩岸不接受的立場一致,仔細觀看內容後將會發現,純屬誤會一場。

魔鬼藏在細節中,憑藉專業知識與理性便能發掘

首先是仲裁當事方的問題,根據仲裁法律文件,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賓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與中華人民共和國(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間的仲裁案,菲律賓並非控訴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因此,通篇採用了「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原本就互不隸屬,對照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2019年1月3日指名批判蔡英文總統是「完全暴露頑固堅持『兩國論』的政治本質」,似乎是晚了一點。

菲律賓學術界再次審視仲裁結果,台灣也應該正視面對在新的國際局勢下,2016年的聲明是否有新的意涵,從其文字進行法律解釋。(www.uu.nl/)

其次,台灣是承認南海仲裁庭的存在的,不僅承認其存在,而且還合法,因為聲明第一句言明:「有關菲律賓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提起的仲裁,目前仲裁庭已對「南海仲裁案」作出判斷。」也就是說,這個仲裁庭是菲律賓所提起的,且是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當中的特別仲裁制度,適用該公約第287條及公約附件七的規定而成立,所以並沒有不合法的問題,而且根據仲裁程序,最後做出判斷,也就是以客觀的事實表述仲裁庭享有管轄權並最後做出判斷。

第三,第二段文字中的「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由「南海諸島」代替過去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回歸到1947年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上的名稱,也減少外界對中沙群島除了民主礁(黃岩島)均在海平面以下並不構成領土的質疑,但這種模糊化作法究竟在政治上有利或有弊,難以判斷。只是接下來的「及其相關海域」用語,符合海洋法「陸地統治(主宰)海洋」的規範,相關海域的權利是由島嶼衍生出來的,因此,使用上用「及其相關海域」而不使用「及相關海域」,在法律上便有很大的區別,這也與過去使用「及其周遭水域」有其共同的法律考量,但過往提到這段主張時,強調「係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其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並未區分固有領土的主權,「及水域」究竟是領土延伸出來的水域?還是全部的南海水域?而主權的領海概念,與主權權利的專屬經濟區概念又有所區別,在今日台灣民眾口口聲聲都不能接受所擁有的太平島沒有專屬經濟區之際,但在過往的聲明中提到的主權而未提及主權權利的缺陷,採用「及其相關海域」,的確可以彌補這樣的缺憾。

不過,第三段文字中則採用了「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未刻意提及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的「主權權利」,但如果從第二段後半段文字中提及仲裁庭對於太平島的認定,認為「嚴重損及我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由於仲裁庭並沒有否定太平島沒有領海主權,因此,台灣抗議的是其對太平島專屬經濟區認定的問題,而這屬於「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對於島嶼的「主權權利」的認定有不同看法,便成為中華民國「絕不接受」理由之一。

聲明中以「南海諸島」代替過去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回歸1947年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上的名稱,減少外界對中沙群島除了民主礁均在海平面以下並不構成領土的質疑,但這種模糊化作法究竟在政治上有利或有弊,難以判斷。(AFP)

有趣的是,「及其相關海域」的用語在1993年「南海政策綱領」中以及歷屆政府中找不到,卻在2009年5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交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的聲明中發現,當時中國政府在提出對越南提交南海外大陸架的主張抗議函中表達:「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並對相關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除了使用「南海諸島」而非使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外,用「及其附近海域」主張「主權」,用「相關海域」主張「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這樣精細的區分,在海洋法上有一定的意涵,因此,兩岸對於「及其相關海域」的解釋是否趨同,或者大異其趣,更是未來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至於「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原則上海洋法不處理領土歸屬問題,因此,島嶼歸屬問題依據國際法領土取得的方式來認定,至於領土所衍生出來的海洋權利,則由海洋法認定,不過,聲明中提出海洋法之權利,包括了習慣國際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中國與美國的海洋法學者對此意見分歧,這將會涉及到對南海海域的法律地位解釋上有所出入,至於台灣採取何種立場?仍有待國家實踐觀之。

最後,第二段最後文字提及:「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採用類似《國際法院規約》第59條:「法院之裁斷除對當事國及本案外,無拘束力」,或者是《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第33條第2項:「裁判除在當事各方之間及對該特定爭端外,應無拘束力」。如從條約法的角度觀之,原則上「條約不拘束第三國或條約對第三國無損無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換句話說,仲裁庭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規範的解釋,對於何謂「維持人類居住」?何謂「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判斷標準,南海仲裁案作為國際社會第一個判斷的司法與準司法案件,勢必未來的國際司法訴訟或仲裁可能有相同或相異的解釋,在尚未形成習慣法之下,中華民國既非仲裁當事方,又不受尚未形成習慣法的標準所約束,使用「不具法律拘束力」但並未否認「仲裁判斷」的合法性,這種安排則是恰到好處。

南海仲裁案後續將在政治與法律領域持續延燒,回顧並反思台灣的聲明與立場,與國際法治社會無違,至於外界有諸多誤會,除了需要仔細查看魔鬼細節外,更重要的是真正瞭解台灣需要的是甚麼。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