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韋恩的食農生活》從食品法規精神看第一家鹽酥雞毒椒鹽案判決的問題

韋恩的食.農.生活

6/20日「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遭控自2007年至2015年生產16項椒鹽粉等產品,為節省成本是摻用含重金屬「砷」且恐致癌的工業用碳酸鎂,8年來賣到全台各地多家鹽酥雞攤商、小吃店,大賺黑心錢,還涉及用假帳漏報收入逃漏稅,新北地院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處次子總經理陳星佑2年,台灣第一家罰金600萬元,須沒收犯罪所得1588萬餘元。

之前已經談過,廠商依照法令的規範提供可以食用以及符合標準規格的食物,本來就是應該的,所以這個碳酸鎂明顯是工業級,砷的含量又超過標準,被處罰也是一點都不冤枉,相當大快人心。

但是看到判決理由的其中一部分,讓我對食藥署、新北市衛生局的證詞其專業性感到搖頭,因而對此判決的正確性感到憂心,不知廠商是否會在二審時因此翻供。先聲明我並不想為廠商脫罪啊,但是為了長久的食安秩序,法理還是得求一個正確性。

問題出在這裡: 判決理由一之二:「A-102 碳酸鎂含有7.69 至7.83ppm 不等的三價砷,高於主管機關頒佈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安全限量4ppm,而三價砷是對人體有害的致癌物,任何超過安全限量的攝取,都可能對身體健康產生不必要的風險,因此本院認定A-102 碳酸鎂屬於有毒的食品添加物。」

希望法律判決引用正確,不會有所誤判。而食藥署、新北衛生局更要加強法律素養,不要提供奇怪的證言而誤導了法官。(圖:作者提供)

事實上,這個觀念:「(砷)…高於主管機關頒佈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安全限量4ppm」是有誤的,因為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訂的限量規格,不是一個安全標準,更不是一條跨過去就會有毒的界限,這個觀念完全錯誤。因為不管是農藥殘留、重金屬殘留、甚至是食品添加物等等這些吃多不好的物質,政府會訂定各種食品衛生標準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而這些標準或限量是將這些無法避免的汙染或有害物質、或基於加工需要而添加的物質,予以限量規定,做為衛生管理上的管制點。因此,衛生標準是行政處理的起始點,不是健康危害的分界點。

所以說, 砷超過4ppm就是有毒的這個觀念是錯的。4ppm只是一個行政管理的規定標準,不是有毒的劑量。事實上在法規訂定的時候,會訂出一個非常嚴格的標準,通常這標準甚至會低於有毒劑量的100、200分之1以下這麼保守,所以通常即使超過這法律標準一點點,其實也不見得會有有毒反應。

否則,像蘋果日報報導「另據食藥署、新北衛生局證稱,短期內若服用100毫克的砷會引起中毒症狀,若食用超過200毫克或長期食用,可能增加罹患皮膚癌、肝癌、膀胱癌的風險,甚至致命。」食藥署、新北衛生局的證言就會很荒謬。因為如果依此觀念看來,認為碳酸鎂含有7.69 至7.83ppm 的砷有毒,那麼合法標準4ppm的砷,含量也只是低了一半,累積到100毫克的速度也只是慢一點(慢了一倍的速度)而已,這樣還可以說合法標準的劑量安全嗎?如果非法的吃一年會中毒,合法的吃兩年還是會中毒的話,食藥署、新北衛生局的這樣說法大家覺得可以接受嗎?邏輯上豈不自打嘴巴了呢?

講到這,不是為了幫廠商脫罪,只是希望大家有正確的觀念,不會一下子就被嚇到。再來希望法律判決引用正確,不會有所誤判。而食藥署、新北衛生局更要加強法律素養,不要提供奇怪的證言而誤導了法官。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韋恩的食.農.生活 從食品法規精神看第一家鹽酥雞毒椒鹽案判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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