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台灣農會的問題

紀恒昭

台灣的農會每4年有一項重大新聞,即改選其領導階層,附帶的也會有賄選傳聞今年的改選被視為縣市長選舉的前哨戰,所以已引起法務部長邱太三對賄聲賄影的關心。

台灣的農會每4年有一項重大新聞,即改選其領導階層,附帶的也會有賄選傳聞。(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農會屬職業代表團體、代表農業旨在保障農民權益改善農民生活中華民國農會法第1條》。所以農會理、監事的任務都是為農民服務。為了要擔任這種服務工作,在台灣竟然有人會採用賄選這種犯法的方式去爭取,可見其動機必有問題。關鍵就是,農會有信用部和其他經濟事業(即營利事業)。誰能當選理監事,就有機會操控這些經濟事業圖利。理監事是由會員代表選出,所以選會員代表就是賄選的開始。

農會的性質是職業代表團體,所以不該兼營經濟事業。否則,農會就會走樣,會變成只重視營利事業,而忽略服務工作。何況,在台灣的農會採會員制《農會法第12條》,選舉得票多的,就可當任理監事。不像一般企業機構,其領導人是由投資多,經營風險負擔大的大股東當任。所以,一旦農會可兼營經濟事業,想藉農會圖利的投機者就會設法買票,甚致運用其他非法手段操作農會的選舉。

在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農業職業團體只不過是民間職業團體其中的一種而己。但是,在台灣的農會卻具有公法法人的身份和特權,因為每鄉鎮只准設立一個農會《農會法第7條》。所以,在台灣的農會更不應該兼營經濟事業。否則,農會與民爭利和利用特權獨佔或壟斷市場的不良現象就會出現。

除此之外,更不應該的是,在台灣的很多農會,當初成立信用部是受政府的特許《參閱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不像其他也是經營金融業務的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必須具備法定資本額才能創設《銀行法等53條,信用合作社法第8條》。農會可以不必具備法定資本額成立信用部經營金融業務,一方面對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不平等競爭的傷害,另一方面也是造成許多農會信用部發生問題的主要原因。

為何在台灣的農會可以享受這種優待,得以”免費”成立信用部經營金融業務?表面上的理由:農會經常替政府執行農政措施,所以必須靠信用部的盈餘彌補相關的開支。其實,這只是掩飾的籍口,其背後所隱藏的,才是真正的原因:那就是中國國民黨在台灣基層綁樁的計謀。在中國國民黨專政戡亂的時期,私立銀行還不准創設,農會就能獲准成立信用部經營金融業務,農會領導人可以不知感恩和效忠黨國嗎?

今天很多在台灣的農會因為長期受到中國國民黨這番的寵愛,已經變成獨立的財團。它們既不代表農民,因為可以不必依靠農民所繳的會員會費而生存,更不代表政府,反而是政府處處要依賴它們。因為,中華民國的農業行政系統缺乏基層執行單位。所以,政府推動農政措施,不得不藉助農會的組織,否則無法接觸到農民。台灣有這種變相的農會存在,地方的派系鬥爭,賄選,甚致流血事件就無法根除。

台灣的地方要能正常而和平的發展,非要改革中華民國所設立的農業行政體系不可。同時,更重要的,也必須修改,或最好是廢除中國國民黨所創制的農會法,因為它允許農業職業團體,不但可兼營經濟事業,而且還可不必具備資本額成立信用部經營金融業務,同時又可享受公法法人的特權和公益團體免稅的優待《農會法等4條》。世界上,大概只有”香蕉共和國《BananaRepublic》”才有這種本身就違法的法律!

旅德台僑/退休農業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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