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孟皇/給林全院長的公開信

林孟皇/台灣高院法官

行政院長林全。(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尊敬的林全院長,在萬眾期待下,小英總統及您領導的行政團隊登場後,隨即開展許多新作為。其中,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為解決國內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的問題,政府採購案將盡可能採取「有利標」。問題是:「有利標」不是《政府採購法》明訂的決標方式?歷任政府不也一再三令五申倡議?

關鍵所在,誠如識者所言:每位公務員心中都有一具攸關個人得失的「羅盤」,羅盤上的指南針並非自由地依據機關政策或首長意志移動方向,而是牢牢地釘在《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所允許的刻度上。因為公務員一旦遭調查、起訴,即使往後沉冤得雪,公職生涯仍是浩劫一場,更別說其間的身心煎熬、親友疏離。這也是法令明明允許「有利標」,採購人員卻寧願放棄裁量權,而採取最低標,任由低價搶標的廠商得標,造成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的原因所在。

這只是中、低階公務員的想法?報載您在籌組內閣時困難重重,光找一位金管會主委,卻接連被七位人選拒絕。《今周刊》分析這種「缺官」現象的原因,主要包括:財產要公開、被立委羞辱、法規僵化、卸任後要被追訴圖利罪。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層級的公務員,因為害怕動輒被追訴圖利罪,不僅養成明哲保身、不敢依法妥適行使裁量權去執行興利的措施,法規僵化行使的結果,也成為公共工程品質低落、企業投資創新阻礙重重的主要因素。

有鑑於貪污對交易成本的增加、對財富分配的扭曲、對投資貿易的阻礙,歷年來政府一再強調防貪、肅貪。然而,監察院資料顯示:從八十九年七月起到一○二年五月為止,以貪瀆案件偵辦並以其罪名起訴的定罪率,僅有五十七.四%,圖利罪的定罪率更只有三十三%。如果以法務統計資料來看,馬政府引為政績的「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從九十八年七月推出迄至一○三年,檢察官起訴圖利罪者計有八百四十八人,經法院判決有罪者僅一百七十一人。也就是說,十位被起訴涉犯圖利罪嫌的公務員,僅有三位左右被判有罪。

歷任政府一向大力肅貪,當政風人員大量移送公務員、檢調人員大陣仗辦案時,社會輿論一片叫好,可有人注意到因為執法人員觀念的偏差,這麼低的定罪率,不僅未能發揮廉潔的政風,也讓政府效能不彰。誰來監督肅貪者?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已成為我國法一環的《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就有關預防性反貪腐政策及作法中,於第五條第一項特別強調國家的反貪腐政策,應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與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度與課責制等原則。由此可知,政府職能的推展或公務員職權的行使,都應兼顧效率、廉正與課責等原則;即便是從事防貪、肅貪的公職人員,亦然。

我國作為憲政民主國家,一方面我們要確保專責廉政機構的政治獨立性,他方面它所應負的民主課責性─對監督者的監督,也是我們亟需重視的課題。因為由前述貪瀆定罪率之低,這顯示除了公務員法制、防貪法令有諸多缺失之外,也與執法人員的法治素養普遍不足有關。

眾所周知,政風人員的前身是「人二」,它與調查局原本都是以保密防諜為主要任務。這些曾為特務系統一環的人員,在過去是國民黨實施威權統治、進行整肅迫害的幫凶。許多現職調查局、政風人員原本是威權統治時期從事政治偵防工作的人員,民主轉型後並未進行「除垢」,加上台灣社會始終未曾戮力推動轉型正義,各種威權時期形成的機關文化、辦案模式,即可能在有形、無形中沿襲下來,則這時許多執法人員即可能因法治素養不足,繼續以過去的作法從事防貪、肅貪工作。

尤其我國的防貪法制中,本就一直延續君主專制時代「保甲連坐」的餘緒,將「知情不舉者」列為公務員的義務,違反者要受到處罰。這種連坐規定,過去主要使用在政治偵防上─檢舉匪諜、人人有責;《貪污治罪條例》也加以援用,於第十四條明定辦理犯罪調查、政風等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的人員,不為舉發者,應科以刑責。於是,辦理犯罪調查、政風等人員,為趨吉避凶、明哲保身,即可能將僅僅是媒體大幅報導弊案醜聞、實際上卻並無任何違失,或僅涉及行政違失的公務員,動輒以貪污罪嫌移送。如此形塑的公務機關文化,不僅未達防貪、肅貪之效,反增公務人員防弊心態、行政效能低落之害。

林全院長,我知道因為力霸掏空案及台新彰銀合併案,您曾兩度被指控以行政權圖利特定業者,並遭移送約談,您對這種「政治追殺」之舉,忿忿不平,甚至本無意願出任行政院長。而今,您既然慨然允諾出任此職,想必還有服務人民、貢獻社會的熱情。既然如此,您身為最高行政首長,何不積極作為,戮力推動您轄下的機關文化、法令制度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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