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馬洩密案」完全不涉憲法職權暨不能阻卻犯罪

林憲同/律師

鍘王案衍成馬英九的洩密案。兩年司法審判則一路失焦,洵致最高法院竟也陷溺在律師說詞而引用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院際調解權作為發回更審理由云云。馬案的原始面向應僅屬於王金平的黨紀處分程序而與總統的憲法職權無關;這就是馬案更審的唯一法律爭點所在。關於此點,謹分成憲政體制與涉案事實兩個層面加以論述:

首先,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五年制定而自始設有憲法第四十四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遲至九十四年則又有關於全國不分區立委的新選制規定。茲設例如下:總統與不分區的立法院長都由當時執政黨出任(例如:馬英九與王金平暨蔡英文與蘇嘉全),院長任內發生違反黨紀或涉犯刑案,執政黨必須利用撤銷黨籍(撤銷不分區立委)而致令院長也同遭罷黜(例如:王金平案)。此時試問:執政黨主席(總統)在黨內主持會議以供執行黨紀處分暨拔除不分區立委,此項職權行使是否僅屬黨主席的行使黨內職權?抑或還可被上綱成為總統在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糾紛調處職權?本文法理解析清晰釐定:這是黨主席的職權行使而完全不涉總統的憲法職權行使。抑有甚者,自一○四年八月發生鍘王案迄至一○六年馬氏遭到檢方追訴洩密犯罪,歷時兩年期間,馬英九除了利用總統府公開說了那句鍘王名言外,始終未見馬英九再親口表明:他是在執行憲法院際調解權。尤其明確的不利證據是:王金平當天身在國外而不在場,馬英九這樣子的府內談話哪能被認為總統正在行使院際紛爭調解職權?

關於憲法阻卻犯罪的說詞是陳長文律師在報端首先發聲,嗣經律師團及一審引為馬案無罪判決理由,二審則立遭撤銷改判有罪。詎知:最高法院竟然會再執此項憲法職權作為發回更審的單一理由。司法如此錯誤涉入紊亂憲政體制,令人嘆惋!關於本項法律適用爭議,國人都在引頸盼望高院: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勿貽司法的歷史笑柄!

其次,再從馬英九涉案事實來說:

馬英九在一○四年八月接受黃世銘洩漏王金平關說案的偵查秘密時,馬氏非常震怒。此時,他只想到要行使國民黨主席職權而利用撤銷王氏黨籍以拔除王氏不分區立委身分與院長職位;這就是馬英九涉入本件洩密犯罪的政治目的與洩密犯罪動機所在!此時馬英九一連串的關鍵錯誤厥在:他並不在黨內召開審查會議;反之,他是在總統府(錯的地方)召集吳敦義、江宜樺(錯的對象)暨利用媒體「宣布『鍘王』」(錯的執行方法)。這就構成了馬英九因為不知查考法律而輕率陷入實施洩密犯罪的全部事證所在!退步言之,王金平涉入關說犯罪的偵辦主體是黃世銘;馬英九不能插手介入。此時,國家五院根本沒有發生憲法上的院際職權紛爭,馬英九並沒有在行使總統職權,當然也不能主張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而去阻卻犯罪。馬英九原本就必須讓黃世銘繼續指揮特偵組按照刑訴程序去偵辦王金平的涉嫌瀆職圖利犯罪(「關說」是通俗用語)。試問:一○四年八月馬王政爭時,國家焉有陷入憲政危機可言?!

依照刑訴法制,最高法院本應謹守檢方起訴馬氏犯罪所描述的洩密案犯罪事實及其證據方法,例如:馬英九在總統府內宣布王金平涉嫌關說(洩密的標的)暨聲言移送鍘王。如今,最高法院發回判決彷彿是在權充法學教授而利用發回理由訓示國人曰:王金平關說,罪不可赦;馬英九洩密,則可阻卻犯罪云云。然則,王金平縱涉關說而遭國民黨拔除不分區立委暨喪失院長身分,立法院只須依照立法院組織法補選院長,國家哪來憲政危機暨憲法上院際職權紛爭可言?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顯屬錯誤而應受公評,其理在此。職是言之,鍘王案的事實本質就是:國民黨依照黨章如何推舉暨拔除不分區立委的黨內事務而已。此時,馬英九也只是以國民黨主席身分行使政黨職權而已。本案哪有涉及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調解五院職權紛爭之憲法爭議存在?!

「鍘王案」的馬英九名言是: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叫關說?最高法院也用通篇指責王金平涉嫌關說司法作為強化發回更審理由。然則,馬英九與法官二人都犯了一個法制錯誤:王金平涉犯黨紀只須逕由國民黨適用黨章開鍘黨籍暨剝奪立委身分;何庸馬氏對王氏如此公開撻伐?另就國家刑訴法制言之,王金平教唆瀆職圖利犯罪則應由檢方立案進行偵辦即可;最高法院焉能再拿憲法包裝成為馬案的發回更審理由?國家憲政或政黨倫理既然都有法制可供依循處理,「鍘王案」根本沒有馬英九或法官共同渲染的嚴重憲政危機存在。如今,國民黨的鍘王黨籍案固遭台北地院駁回,王金平關說案也經檢方偵結不起訴。馬英九大張旗鼓的一場鍘王政爭,王氏安然而退;馬氏個人卻訟獄纏身,對於身擁台大法律人及哈佛法學博士的馬英九而言,真的情何以堪?!

走筆到此,不禁擲筆嘆曰:最高法院是斷錯了病症又開錯了藥方;抑且,說不定最高法院彷彿是在故意幫馬找一條開脫的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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