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只有公交而無私誼的兩岸關係?

中國海協會前會長陳雲林12月20日抵台,下午前往弔唁已故海基會前董事長江丙坤。(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中國海協會前會長陳雲林12月20日抵台,下午前往弔唁已故海基會前董事長江丙坤。(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為弔唁台灣海基會前董事長江丙坤,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前會長陳雲林申請來台,而由陸委會等相關部會組成之聯審會,就本案核准與否進行審理。起初本申請案之預定行程亦包括拜會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在內,然經陸委會與陳前會長方面溝通後,申請案之預定行程不再有拜會連戰之行程。於受立法委員質詢之際,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指出之所以必須如此,主要為使行程「單純化」,且基於「兩岸之間沒有私誼,只有公交」之故,弔唁之行不適合再容有其他拜會安排。

不可否認,從我國相關規範而言,陸委會的立場確實站得住腳。檢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揆諸本條立法理由,無非乃基於「顧及台灣地區之人口壓力,並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考量,必須適度限制對岸人民來台從事活動之自由。

進一步觀察,《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將來台交流目的分為四大類型:「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醫療服務交流」。事實上,「弔唁好友」並非法定之交流活動項目,而性質與之最相近者,乃「社會交流」下的:(一)探親、(二)團聚、(三)奔喪,或(四)探視。然檢視該《辦法》第二章有關「社會交流」規定,申請人與相對方必須符合一定血親或親屬關係,陳雲林與江丙坤之關係,顯然無法符合該等要件。

另一方面,在「社會交流」範圍內,尚有一種活動類型是該《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台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得由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活動。因此,應可合理推斷,陳前會長或係以此活動類型而核准的專案許可。

從上述法規架構觀察,陳前會長此次台灣行,固然不應從事任何與「弔唁」無關之活動,然何謂「弔唁」,又應如何判斷特定活動「相關與否」?法律確實是賦予陸委會裁量判斷餘地。解釋上,「弔唁」的確可限於弔祭與慰問親屬之意,然廣義來說,亦無庸必然排除因弔祭與慰問親屬而延伸至「相關人士」。審視陳雲林得獲准來台弔唁之本質,不論陳雲林如何聲稱其是以個人名義,陸委會願意專案核准,無非是本於其前海協會會長身分之故,難以想像無血緣或親屬關係的一般對岸人民,豈能以弔唁名義獲陸委會之核准。既然陸委會尊重其兩岸「前特使」身分,並認可其基於特使身分而與台灣交流單位擁有之情誼,並給予相對應弔唁之權益,那麼又何須再對由之而衍生的拜會前重要公職行程處處設防?拜會國民黨前主席,毋寧也是由「前特使」身分而生之私誼,基於相同邏輯,實無強烈理由必須予以禁止。

無庸贅言,「涉中無小事」,中國想方設法,時時以兼併台灣為念,是以兩岸交往,國家安全應是最最優先考量要素,然吾人亦難想像,在同樣為期兩天的弔唁行程中,納入拜會連戰之行程,會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受到危害。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無非是時空背景下暫時性的安排,如果在國家正常化過程上,仍僵硬地適用相關規範,不僅會使台灣的路越走越窄,同時也無法展現擁有成熟制度,民主自由國家的氣度。在面對「人之所以為人」的問題上,或許兩岸主政者都該多點人性,少點政治,特別是面對中國這種視人命如草芥,遑論人性尊嚴的獨裁國家,台灣是更應凸顯出人性的尊嚴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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