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會議通過 吃貓、狗肉至少罰一萬五
2016/06/07 06:00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市政會議六日通過「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不得食用犬貓且不得販賣、購買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成分的食品,而且還明定雇主應防止勞工宰殺的行為,若違反,處新台幣一萬五千至七萬五千元,但若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之責者則免罰。
農業局提出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昨天在市政會議通過,新增寵物飼主、業者在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要攜帶至動保處或指定的處所辦理寵物登記,並應植入晶片,核發寵物登記證明,違反者處以一萬至五萬元的罰鍰。
由於有發生少數國際移工食用貓犬的紀錄,但因為是各國風土民情不同所致,因此修訂的自治條例增訂任何人不得食用犬貓且不得販賣、購買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成分的食品,違反者處一萬五千至七萬五千元罰鍰。
雇主未防止勞工宰殺 也要罰
另外,還明定雇主應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的活動空間的宰殺行為,若違反,處新台幣一萬五千至七萬五千元,但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的責任者,則免予處罰。
修正草案並新增動物保護檢查員可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私人場所調查、取締動物受虐事件,並進行緊急保護安置。
而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前都簡稱動防處,修正條文簡稱為動保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