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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搞丟闖紅燈證據 騎士免罰

法官認為警察取締交通違規須輔以科學儀器蒐證,才具說服力。照片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法官認為警察取締交通違規須輔以科學儀器蒐證,才具說服力。照片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2016/05/31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簡姓機車騎士被執勤警察認定闖紅燈、吃了2700元罰單,簡男自認沒闖紅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警方拿出證明;開單員警出庭時卻向法官說「簡男違規影像證據搞丟了」,法官認為舉發機關未能妥善保存證據,無法舉證違規事實,判簡男免罰,還可上訴。

簡男去年4月28日早上騎機車行經屏東市復興路與光復路口時,被戴姓員警舉發闖紅燈,簡男收到2700元的罰單後,遂向屏東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舉發機關提出他闖紅燈的照片或監視器影像來證明。

監理單位表示,警方寄發交通違規罰單後,會留備份給裁罰單位地方監理所,通常都不會附上舉證照片或相關證據,除非違規當事人提出異議,監理單位才會請負責舉發的警方提供相關證明,如果拿不出來,或證據無法讓當事人信服,就可能走上訴訟一途。

法官請戴姓員警出庭舉證,戴員表示行車紀錄器有錄下影像,硬碟卻摔壞了,當時他有將照片先印出來交給分局,但照片後來又弄丟了,不過,他確定簡男闖紅燈。

法官認為,闖紅燈是「稍縱即逝」的違規行為,一定要輔以其他證據,舉發機關既有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自應提出該錄影檔案,佐以員警親見違規事實,才符合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警方拿不出證據,應准許簡男撤銷原處分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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