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超商留4枚指紋 13年後破案
2016/03/29 08:00
嫌犯涉他案 指紋比對相同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台中市莊姓男子在13年前,涉嫌與2名不詳男子持刀械搶劫超商,警方採到4枚指紋,卻比對不出身分,事隔12年後,莊男加入幫派,涉入暴力犯罪,被警方強制採指紋建檔,進一步比對出涉及上述搶劫案,他辯稱當時喝醉酒,與超商店員起爭執,無意間在超商收銀機下方抽屜門板留下指紋,檢方卻認為採得指紋的地方相當隱密,消費者不可能觸摸到,昨天依加重強盜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台中市霧峰區一間超商,2003年11月11日清晨5時許闖入3名男子,分持棍棒刀械架住賴姓店員脖子,搶走收銀機內現金後,又威逼店員打開收銀機下方抽屜,共搶走現金2161元與價值近2000元的香菸、酒類,警方在收銀機下方抽屜門板採得4枚指紋,指紋資料庫內卻沒有符合的檔案,無法比對身分。
從2013年起,刑事警察局針對沒有破案的刑案,定期比對指紋等證物,莊男去年觸犯組織犯罪條例而遭羈押,警方強制採指紋建檔,刑事警察局去年底發現,與13年前強盜案所採得的指紋相同,警方函送地檢署偵辦。
辯稱爭執留下 檢察官「打槍」
莊男案發時16歲,辯稱當時被關在少年觀護所,檢方調閱紀錄,卻發現他在案發前的當年9月7日即被釋放,莊男又改口說,他喝酒與店員起爭執留下指紋,店員卻說,案發前他沒有跟任何人起爭執。
檢察官認為,採得指紋的地方很隱密,就算莊男真的喝醉跟店員起衝突,也不可能摸到這個地方,除非是搶劫拿鈔票,另外,莊男與2名男子持棍棒刀械搶劫,屬於攜械與結夥強盜,將莊男依加重強盜罪嫌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