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咬傷人 綁鍊飼主不起訴
2016/02/23 06:00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市王姓男子路過一家瓦斯行,被店門口的家犬咬傷右腳趾,控告程姓飼主過失傷害,檢察官認為小狗有綁鐵鍊,路過行人不致被咬傷,飼主已盡應注意的義務,做出不起訴處分。
去年11月,王男步行經過宜蘭市某瓦斯行,被業者飼養的小狗咬傷腳趾頭,他指控主人疏於看管,告程姓業者涉嫌過失傷害。
程姓業者庭訊時指稱,案發當時剛好送瓦斯回來,在離店40公尺處目睹王男走過瓦斯行門口,突然間回頭攻擊小狗,他曾出言制止,王仍一再攻擊,繫上鐵鍊的狗因此躲進鐵籠。
承辦檢察官檢視現場照片等證物,認定家犬確有鐵鍊綁住,犬隻活動空間僅止於店門口,行人路過時,與小狗活動範圍尚有段距離,不致被狗咬到,飼主已做好防範,儘管王男被咬傷,也不能因此斷定主人有過失之責,全案偵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