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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中國人772萬 8嘍囉被判賠

2015/12/28 08:00

共同侵害權益 連帶賠償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不要以為跨海詐騙,被害人沒轍!中國陳姓男子接到台灣詐騙集團電話,被騙走人民幣141萬餘元,折合新台幣722萬餘元,警方事後逮到8名小咖,沒抓到主嫌,陳男跨海求償,其中5嫌出庭宣稱,他們只拿到500元不等,卻要賠700多萬元,太不合理,但台中高分院認為,8嫌所得雖少,卻都共同侵害陳男權益,要連帶賠償722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2012年6月19日陳男接到自稱「金山公安分局人員」及「高紅檢察官」的電話,他涉入洗錢案,要把財產匯款到「公證帳戶」監管,否則會沒收財產,陳男於是匯了人民幣141萬餘元到人頭帳戶,這筆錢很快就在台灣被提領一空。

有人沒賺到錢 反要賠錢

警方事後逮到8名共犯,但沒抓到主嫌,贓款也早就轉匯一空,不過,警方仍發現,這8人中,1人負責收購手機行動上網門號,轉售給詐騙集團,6人則是轉售門號或SIM卡,換取500元、1500元或免費住宿一夜,另1人負責從台灣ATM領出陳男從中國匯過來的錢交給詐騙集團,他們不是主嫌,只拿到500至1500元不等的小錢,甚至有1人沒拿到錢,只換到免費住一晚。

法院審理時,3人沒出庭,出庭的5人宣稱,他們不是詐騙集團主要成員,也沒有拿到贓款,只拿到賣門號錢或領款跑腿費,最多才500元,卻要連帶賠償722萬餘元,相當不公平,陳男應該向主嫌索賠,他們沒錢才會變賣門號或當車手,官司輸了,也沒能力賠償。

台中高分院認為,這8人不法獲利雖然低,但都已是成年人,應該知道提供行動上網門號或幫忙跑腿領錢會淪為詐欺取財的共同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8人要賠償722萬餘元,全案還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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