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萬買到漏水屋 過追訴期沒得賠
2015/11/10 06:0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高姓男子花3800萬元買了間中古透天別墅,入住後卻發現2樓窗台有漏水痕跡,高男認為房仲和前屋主刻意隱暪,提告求償380餘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前屋主認為窗台遮雨棚非房屋結構,漏水不會影響房屋功能,且事後也派工修繕,法官認為高男超過半年沒再請求前屋主修繕房舍,已逾追訴期,駁回高男之訴。
判決指出,102年11月間,高男透過房仲介紹,以3800萬元買下中古透天別墅,3位房仲各拿到5萬元佣金。
高男入住後發現房子有漏水痕跡,但買屋時的「現況說明書」在「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勾選「否」,高男提告要求房仲和前屋主應賠償他380萬元。
地院審理時,3位房仲供稱,交屋前,高男數度入內觀看,交屋時也沒有漏水,認為已善盡產權調查義務,事後也積極連絡前屋主處理,不認為自己有錯。
前屋主也說,建商已完成修繕,才會在「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勾選「否」;交屋後,高男說房子有漏水痕跡,她派工發現是窗台遮雨棚矽利康老舊,還花2萬多元幫忙善後。
法官認為,高男103年3月發現房子有漏水痕跡後,約1個月前屋主就派工處理好漏水,直到今年1月提告前,都沒有再通知前屋主修繕,認為已過6個月追訴期,加上前屋主也當庭同意,只要遮雨棚再漏水一定負責到底,因此駁回高男之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