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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租處輕生 子判賠房東132萬

2015/09/29 08:00

兒子是房屋承租人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周姓婦人在租屋處燒炭自殺死亡,陳姓房東認為房子因此成了凶宅,對周婦的兒子提出民事求償,雖然親友作證周婦兒子相當孝順,沒有上班時就在家陪母親,並非放任母親尋短,但因周婦兒子是承租人,對房屋價值的減損需負起責任,桃園地院判決他須賠償房東132萬元。

判決指出,周婦與兒子從103年2月起在桃園市租了一間小公寓同住,周婦長期罹患憂鬱症,7個月後在租屋處臥房燒炭自殺身亡,房子因此成了凶宅、賣價減損。

陳姓房東認為,房子是周婦的兒子承租的,他沒有留意、任憑其母親燒炭自殺,應該負起房屋價值減損的責任,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房子的市價為530萬元,發生自殺事件後只剩398萬元,減損132萬元。

須負房價減損責任

周婦兒子主張,房子並沒有物理上的損壞,他並不需要賠償,且其母親是成年人,不能因他沒有24小時陪伴,就認定是他任憑母親走上絕路。他也同時主張,陳姓房東並未賣屋,是否真的因此折損房價也有待商榷。

周家的親友也出庭作證表示,周婦兒子非常孝順,不用工作的時候都在家裡陪母,他媽媽想吃什麼就去買什麼,且其母每次因憂鬱症看診,他也都請假陪同,不可能任憑其母走絕路。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認為,周婦兒子雖無放任母親自殺的情況,但依民法433條規定,因承租人或同居人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陳姓房東的屋子確實因周婦自殺而減損價值,因此判決周婦兒子需賠償1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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