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各縣市之先》把關食物銀行 台中社局提自治條例草案
2015/03/28 06:00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為讓食物銀行運作有法源依據,社會局提出「台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並於昨日召開公聽會,眾人皆建議,對於企業捐贈的物資應嚴格把關,不要淪為企業節稅的工具、更要注意物資有無過期;局長呂建德表示,若市議會審查順利,預計今年底通過後就可實施。
台中市率各縣市之先,提出「台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共十八條,為了讓法案更周延,社會局昨召開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各區公所與會,要在聽取各界的意見後,再進行一些修改。
呂建德表示,自治條例清楚規劃市府各局處如何互相協助食物銀行建立,農業局負責收購過剩農產品並提供有機食材,經濟發展局收集公有零售市場當天賣完剩餘食物,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檢測,地稅局辦理捐贈物資減稅,教育局推動食物銀行日等。
法條明定,社會局應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自行或委託以公益為目的的社團及財團法人成立實體食物銀行,而受助戶 應廣納經濟弱勢者,並應以具急迫性、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或未領取政府提供的現金給付者為優先。
同時,明定學校每學期得舉辦食物銀行日,辦理食物及其他物資的勸募,並捐贈給食物銀行。
為避免民眾過多食物集中送至食物銀行,自治條例也明定,在資源充裕的情形下,若食物銀行有多餘的物資,應提供給民間團體自行辦理的食物銀行或社福團體。
眾人更建議社會局對捐贈物資的品質要把關,不能過期,而且食物銀行目前並不是很多站,很多弱勢家庭距離食物銀行太遠,建議可以送物資到家,解決其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