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建收費 自治條例將四度送審
2015/01/01 08:00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拆除違建花費,少則兩、三萬元,多則一、兩百萬元,新北市全由市庫買單,每年編列三千五百萬元預算支應,市府認為使用者付費,制訂強制拆除違建收費自治條例,三度送議會審議未過,工務局將再度送審。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台北縣長蘇貞昌任內制訂「強制拆除違建收費自治條例」送縣議會審議,議事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因此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周錫瑋任內送第二次,朱立倫上任後,民國一○二年九月,第三次送審,都沒有完成審查。
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副大隊長蔡顯榮說,台北市最早針對拆除違建收費,近幾年陸續有宜蘭市、嘉義市、金門縣跟進;新北市自治條例,收費標準比照台北市,依建築構造類別、樓地板面積換算,每平方公尺花費是建材單價乘以總面積,建材價格訂定,則是參考物價指數及營建工會工程發包價格訂出。
他說,若是一般簡單的違建,由拆除班進行拆除,若是混凝土、鋼骨結構,則由合約營造商調用機具拆除,繁雜程度依每個個案有所不同,除了新店安興路一處鋼骨倉儲每次拆除費用上百萬元,淡水日前也拆除一棟違建套房,花費高達兩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