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宿染指友人女兒 判刑3年10月
2014/11/10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好心借住卻是引狼入室!
暫住友人家的蔡姓男子,見友人就讀國中的女兒年幼可欺,竟起色心,趁著酒意強拉少女進廁所,無視被害人月經來潮哭喊反抗,強行侵犯,被害人父母憤而提告,檢方以性侵犯行起訴,法官卻認定為猥褻,蔡男被處有期刑徒3年10個月,民事部分判賠90萬元。
性侵罪起訴 法官判猥褻罪
擔任水泥工的25歲蔡姓男子,一年多前因工作關係借住朋友家,以節省住宿開銷,2個多月後,竟對時常見面打招呼的友人女兒起色心,蔡男酒後藉著幾分醉意,將少女強拉進廁所,無視被害人為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而且還月事來潮,為逞私慾強行侵犯,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難以撫平的創傷。
少女聲淚俱下向父母揭發蔡男惡行,少女父母料想不到好心讓友人借住竟是引狼入室,遂報警處理,但蔡男矢口否認犯行,認為是遭到誣陷;檢方偵辦後,依性侵未成年少女,惡行重大,向法官求處10年重刑。
月事來也不放過 賠償90萬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及原、被告說詞後,認為在被害人身上並未發現蔡男的DNA,加上被害人對性侵過程說詞反覆,性侵得逞的證據力薄弱,改以猥褻罪論處,蔡男被判刑3年10個月;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仍被駁回。
被害人家屬附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法官認為蔡男犯行重創少女身心,侵害少女父母權益,處蔡男應賠償被害人50萬元以及被害人雙親各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