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緩起訴照罰 聲請異議免罰鍰
2011/11/10 06:00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莊姓與賴姓男子,分別因酒駕被移送法辦,檢方都給予緩起訴處分,令其社區勞動服務;不料,執行完畢後,卻接到嘉義監理所的行政裁罰,包括罰鍰與吊扣駕照、交安講習等,兩人不服一罪二罰,向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裁定撤銷行政罰鍰。
嘉義地院發言人張道周表示,法院以前常接到類此一罪二罰的交通裁罰異議案件,去年司法院經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法官代表召開法律座談會後,確立酒駕獲緩起訴處分案件,只要是附帶支付金錢給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或者提供社區勞動服務者,等同處罰,因此協調交通部監理單位對此類案件不要再開處行政罰鍰,以免浪費司法資源,但不知監理單位為何照舊開罰。
嘉義監理所所長郭山林表示,在他印象中,司法院與交通部的協調,只針對緩起訴附帶支付金錢給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的部分,至於社區勞動服務的部分,並未協調,不過他會進一步了解,若屬內部人員疏忽,會主動撤掉裁罰,避免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