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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應線圈測速照相 首例撤罰

李姓男子去年10月間,駕車行經萬瑞快速道路時,被台北縣警方設置的感應式線圈測速照相器,測到超速17公里。(記者林嘉東攝)

李姓男子去年10月間,駕車行經萬瑞快速道路時,被台北縣警方設置的感應式線圈測速照相器,測到超速17公里。(記者林嘉東攝)

2008/05/11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警政署下令停用感應式線圈測速照相器後,基隆地院裁定首宗撤銷罰單案!

感應線圈測速照相器由於尚未制定國家檢驗標準,警政署元月17日已宣布停用,只取締闖紅燈,不抓超速;不過,仍有不少民眾因超速而受罰,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於案件不少,法官如何裁定,備受各界矚目。

李姓男子去年10月間,駕車行經萬瑞快速道路16.9公里時,被台北縣警方設置的感應式線圈測速照相器測到超速17公里,被監理單位裁罰3000元新台幣及記違規點數1點。

李某不服,以感應式線圈照相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並無檢驗規範,自無定期檢驗的可能為由,向基隆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台北縣警察局提出,採證的感應式線圈測速照相器原製造國為荷蘭,經該國測量局認定完成測試,且符合國際標準,經我駐外單位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主張測速器的準確並無疑義。

承審法官鄭培麗認為,此類違規採證儀器於原製造國出廠時,雖經該國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測試且符合國際標準,然一經埋設路面下方,即難施以定期維修、保養及檢測,準確度或多或少會受路面重新鋪設、重車輾壓、雨水滲透等因素所影響,而有誤判、失真的可能。

何況,內政部警政署年初已通報全國各警察單位暫停使用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舉發超速,須等檢定、檢校管理機制建立後,再行研議。

鄭培麗強調,國家維護交通安全,應採取誠實信用方式執行取締;感應線圈測速器未經標檢局檢驗認可,舉發單位以違法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並無證據能力,最後裁定撤銷原處分,李姓男子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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