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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和平區長「賣官」還簽約 二審續判一年

2019/06/12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和平區長林建堂二○一四年當選區長前,向地方人士王秋助籌募廿萬元,承諾當選後,區公所機要秘書由王舉薦。王秋助遂交款廿萬元,幫兒子王正顯謀得機要秘書一職,林建堂還簽署承諾書;不料,林建堂當選後雖履行承諾,但僅兩年就要王正顯離職,引發王秋助不滿而舉發。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出爐,依準收受賄賂罪,維持一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林建堂(國民黨籍,二○一八年改以無黨籍連任成功)二○一四年投入競選,缺乏競選資金,向王秋助籌錢時承諾,如果資助他廿萬元,當選區長後,機要秘書一職由王秋助推薦,王秋助想讓賦閒的兒子王正顯當官,遂給林建堂廿萬元。

林建堂收下20萬 還簽署承諾書

雙方協商時,王秋助擔心林建堂反悔,要求簽署承諾書,內容為「本人承諾本屆區公所秘書之職將委由地方人士王秋助君,推薦地方有資格之人士擔任,以符合地方各界期望」。林建堂當選後,聘請王正顯擔任機要秘書,卻在兩年後「下條子」要王正顯離職,王秋助氣得告發。

林建堂上訴二審,辯稱廿萬元是王秋助主動贊助,與聘任王正顯擔任機要秘書,兩者無對價關係,簽承諾書也是為地方舉才,至於王正顯是因參選農會總幹事(落選)而自行辭職。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舉才何需簽承諾書?王秋助等證人都指控林建堂以機要秘書一職換取廿萬元,維持一審的一年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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