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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四鄰證明書:公家土地占用人 使用事實證明

2018/02/23 06:00

所謂「四鄰證明」證明書,是因為民眾占用公家土地,為證明占用人早有使用土地的事實,需辦理「四鄰證明」,擔任證明人必須是占有地附近的土地使用人、房屋所有權人或居住者,占有人之間不得互為占有事實的證明人,四鄰證明人與當事人可以是親屬關係,證明人需簽署正式證明文件。

完成的四鄰證明書,可用來辦理包括,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等業務,不過一般四鄰證明書常因土地附近沒有其他使用人,而有找不到人證明的情況,所以有些案件是找土地所屬行政區的村里鄰長擔任證明人,有可能發生村里鄰長不清楚家族或土地使用實際情況,但仍代為簽署四鄰證明等情況。(記者花孟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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