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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同性伴侶申請社宅 挨批修法靜悄悄

北市「註記」同性伴侶,申請社會住宅仍遙遙無期。圖中人與本新聞無關。(民政局提供)

北市「註記」同性伴侶,申請社會住宅仍遙遙無期。圖中人與本新聞無關。(民政局提供)

2016/11/24 06:00

都發局曾允修正 1年沒進度

〔記者陳紜甄、鍾泓良/台北報導〕部分社會住宅的申請資格規定兩人為「伴侶」,但現行法令指伴侶為一夫一妻,同性伴侶權益因此受損。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提案要求修法,都市發展局允諾修正《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女委會委員許秀雯昨批評,都發局以各種理由推託,時隔一年多,至今毫無下文。都發局回應,會配合中央一併修法,保全同性伴侶的居住權。

據民政局統計,目前北市註記同性伴侶有二五○對。許秀雯去年七月在分工小組會議首次提案,修改都發局《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條文,申請資格應囊括北市已註記的同性伴侶,而非僅限於異性戀組成的「家庭」。

都發局指會牴觸母法 擱置

許秀雯在後續的女委會與分工小組會議上,多次詢問修正社宅申請資格進度,都發局起初以「牴觸中央住宅法母法」為由拒絕,但經法務局研議後,發現修正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並不會牴觸母法;然而,許提到,都發局研議進度至今掛零,還以各種理由推託,顯然態度消極。

據了解,都發局近來改口承認,修改社宅申請辦法與母法「不相關」。都發局科長簡瑟芳表示,都發局已同意性平會建議,待中央修正《住宅法》,一併檢討修正《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她也提到,《住宅法》從馬政府時期就已經開始修正,基於法律穩定性,地方法須等中央法底定才能修正。

法務局副局長林淑華坦言,北市註記的同性伴侶納入社會住宅辦法的申請資格,雖不違反母法,但同性註記並沒有法律效力。社會局副局長張美美表示,社會住宅三成名額保留給經濟與租屋弱勢,但同性伴侶並非市府列名的弱勢族群,而是希望將同性伴侶以公民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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